本章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楼地面和室外台阶、散水等附属工程下垫层,以及现浇整体面层和以胶粘剂或砂浆结合的块板料面层下的垫层。
一、材料要求
1水泥:强度等级不低于32.5级,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和矿渣硅酸盐水泥。砂:中粗砂,含泥量不大于3%。
2石子:卵石或碎石,其最大粒径不应大于垫层厚度的2/3,含泥量不大于2%。
4工程中所采用的砂、石必须有放射性指标检测报告。
5砂、石使用前应按规定取样进行必试项目试验,石子试验必须做压碎指标值测定。
6按规定应预防碱集料反映的工程或结构部位所使用的砂、石供应单位应提供砂、石的碱活性检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