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由十部分内容构成: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总则、工作程序、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分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措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附录H、附录I为规范性附录,附录J、附录K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后的第一次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对适用范围作了适当调整,补充了相关的术语和定义,修改完善了总则部分条款,对评估任务和内容进行了修改,增加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分区”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措施”两个章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