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的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
说明:适用范围。既有建筑指已经竣工后交付使用的工程。不使用于古建筑和保护性建筑。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合同、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文件对工程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说明:本规范是对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质量要求。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单位按低于本规范的标准设计,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文件必须满足本规范的要求,双方不得签定低于本规范质量要求的合同文件。当设计文件和承包合同的规定高于本规范的要求时,验收必须以设计文件和承包合同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