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工承包商必须服从项目法人、总包商、监理承包商对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并全面遵守项目法人、总包商在承发包合同中及现场所规定的各项条款。
2、承包商在现场的项目经理是安全施工的第一责任人,对现场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
3、必须制订保证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措施,明确提出工作过程中的安全方针、目标、政策和必须遵守的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法规。
4、必须建立现场安监机构,并报项目法人或总包商备案。
5、向项目法人或总包商提供现场“总平面布置图”和总平面管理措施,并说明危险物品的保管、存放和使用中的安全防护措施。
6、按项目法人或总包商规定的现场安全与健康工作程序目录,编制安全与健康工作程序,程序经批准后,工程方可开工。
7、对项目法人或总包商提供的安全措施补助费及工程、机械、设备、人身保险费,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作它用。
8、应以工程建设项目作为投保单位,与保险机构签定保险合同,为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9、接受项目法人、监理、总包、企业主管上级、地方有关部门对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卫生健康的监督检查。
10、承担合同中明确的其它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卫生健康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