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专业问题解析 Q:1.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要求设置防火门监控系统,常闭防火门是否必须设置防火门监控系统? A:常闭防火门可不设置防火门监控系统。 Q:2. 住宅楼的首层大堂是否必须设置普通电源插座,以满足绿建要求的应急救护需求? A:根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 37/T5097-2021控制第4.1.7条要求,首层大堂应设置电源插座,满足应急救护要求。 Q:3. 二层沿街商铺的门口室外是否必须设置疏散照明灯具,如果都设置对外立面影响较大? A:应设置。根据GB 51309-2018第3.2.5条要求,安全出口外面及附近区域应设置疏散照明,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lx。 Q:4. 前期按照旧标准设计的项目(应急照明电压等级是交流220V),牵扯到部分变更要走图审,变更区域不大,其应急照明设计是按照新标准设计还是按照旧标准(工程还在施工工程中,没有验收)? A:由于项目还在施工阶段,局部设计变更按原标准,整体变更(重审)应按现行标准。 Q:5. 目前建设单位对地下车库的装饰要求较高,车道均设置有大量装饰灯带且灯型较多,其照明功率密度超出规范限值,此种情况如何处理(效果和节能有矛盾)? A:应按现行规范、标准要求执行,照明功率密度不应超出限值要求。另外,GB 50034-2013第6.3.16条规定,设装饰性灯具的场所,可将实际采用的装饰性灯具总功率的50%计入照明功率密度值的计算。 Q:6. 大学园区,设置4个消防控制室,其中1个消防主控,其他为分控,消防泵房、喷淋泵房及高位水箱间设置在不同的建筑内,消防泵房直启、喷淋泵房直启及高位水箱间的液位信号装置仅在主控设置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A:建议消防主控室及各分控室均设置消防泵、喷淋泵直启及高位水箱间的液位信号装置。 Q:7. 车库出入口30米范围内的生活给水管、中水管和充水消防管道做电伴热防冻保温,消防管道的电伴热是否属于消防负荷?消防管道与其他管道的电伴热是否需要分开配电?该回路是否需设置漏电保护? A:消防管道的电伴热属于消防负荷,消防管道与其他管道的电伴热需要分开配电,根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T13955-2017第4.4.1条的要求,为保障人身安全,配电回路应设置漏电保护。 Q:8. 出入口的电动门是否需要做辅助等电位联结?例如入户大堂旋转门、垃圾站卷帘门、消防站卷帘门等? A:建议做辅助等电位联结。《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 55024-2022第4.6.10条要求,人员可触及的室外金属电动门应设置辅助等电位联结。 Q:9.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2019第3.3.12条:超高层建筑供配电系统宜按照超高层建筑内的不同功能分区及避难层划分设置相对独立的供配电系统。某超高层建筑,有多个避难层,每个避难层是否均采用放射式供电?是否允许几个避难层共用一个回路树干式供电? A:《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 55024-2022第4.3.2条规定,“避难区域的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与《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2019第7.2.4条规定的“供避难场所使用的用电设备,应从变电所采用放射式专用线路配电”不同,且GB 51348-2019第7.2.4条已废止,应执行GB 55024-2022第4.3.2条,且参考4.3.2条的条文说明:“由于避难区域的用电设备容量较小,不同避难区域在保证线路安全的情况下,经负荷计算确定是否可共用一个供电回路”的设计原则,不必每个避难层均采用放射式供电,可几个避难层共用一个回路树干式供电。 Q:10. 某高层公建,防雷类别为二类,建筑物四周设玻璃幕墙,且高出屋面较多(10m以上),屋面上空设置结构梁(为了支撑幕墙),结构梁高出屋面标高较多(5m以上),防雷接闪器在结构梁上设置(结构梁形成网格),但是部分梁网格大小超过10mx10m或12mx8m,不满足二类防雷要求,是否需要采取措施满足二类防雷的要求的防雷网格规格?若需要,应采取何种措施? A:需要采取措施满足二类防雷的要求。 Q:11.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2018第3.8.1条:避难间(层)及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等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值守的区域应同时设置备用照明、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问题:是否避难层公共区域、避难区均要设置正常照度的备用照明?且此备用照明按消防负荷供电? A:避难层的避难区域应设置备用照明,此备用照明应按消防负荷要求供电。《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2019第13.6.6条规定:避难疏散区域备用照明的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照度的50%。避难层的公共区域不必设置备用照明,设置正常照明和疏散照明即可。 Q:12.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2018第3.3.4条第3款:避难层和避难层连接的下行楼梯间应单独设置配电回路。避难层的楼梯间,上行和下行楼梯间都是分开的,此条是否指各避难层楼梯间的应急照明,上行楼梯间和避难层以上层的楼梯间应急照明可共用一个回路,下行楼梯间和避难层以下层的楼梯间应急照明可共用一个回路? A:按规范要求做到避难层和避难层连接的下行楼梯间单独设置配电回路就可以。 Q:13.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2019第26.5.18条第2款:金属导管或槽盒明敷设时,不应直接由非避难区域穿越防火墙至避难区域(间)内。此条文中,不应直接由非避难区域穿越防火墙至避难区域(间)内,如何理解?另外,是否允许强、弱桥架穿越避难区至非避难区域? A:应理解为不允许明敷的弱电穿线管或槽盒穿越避难区域与非避难区域之间的防火墙,对强电桥架没做要求,可参照执行。 Q:14.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2019第13.9.1条规定了民用建筑内电力电缆的燃烧性能等级。此条文中燃烧性能等级与阻燃级别是否为相同指标?《民标》中该条文仅对超高层、一类高层建筑及人员密集场所做了规定,其他类型建筑(尤其二类高层公建)如何把握?《民标》中未规定的场所是否可以按照《民用建筑电线电缆防火设计规范》DB 37/5056-2016中规定的电线电缆的阻燃级别执行? A:根据《山东省施工图审查常见问题解答》第5.4.13条的规定,民用建筑按《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将线缆选择统一按燃烧性能等级A、B1、B2、B3划分,民用建筑中取消了《阻燃和耐火电线电缆或光缆通则》GB/T19666-2019阻燃电缆A、B、C、D的标注。《民标》中未规定的场所可选用燃烧性能B3级的线缆。 Q:15.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 55024-2022中要求“埋在土壤内的外接导体应采用铜质材料或不锈钢材料,不应采用热镀锌钢材”,接地体埋于基础内时,是否仍可使用热镀锌钢材? A:此条的出处是GB 55024-2022第7.2.8.4条条文说明,“为了防止电化学腐蚀,当利用建筑物基础作为接地装置时,埋在土壤内的外接导体应采用铜质材料或不锈钢材料,不应采用热浸锌钢材”,当接地体埋在基础内,仍可使用热镀锌钢材。 Q:16. 《城市消防站设计规范》GB 51054-2014第6.5.1条:消防站的供电负荷等级不宜低于二级,并应设置配电室和备用电源。备用电源应满足消防站正常运转所需重要设备的用电需求。此条规定消防站不低于二级负荷供电,并设置备用电源。是否消防站内所有负荷均按不低于二级负荷供电?此外,若有两路市电引入,满足二级负荷要求,消防控制室、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生活水泵、电信主机房、排污、车库卷闸等的用电是否还需设不间断电源供电? A:消防控制室、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生活水泵、电信主机房、排污、车库卷闸、警灯、警铃、监控等的用电按不低于二级负荷供电,其它按三级负荷供电即可。消防控制室、电信主机房、监控室的用电还需增设不间断电源。 Q:17.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10.1.9条规定:除筒仓、散装粮食仓库和火灾发展缓慢的场所外,厂房、丙类仓库、民用建筑、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等建筑中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间)、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及其前室、避难层、避难间、消防专用通道、兼作人员疏散的天桥和连廊应设置疏散照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10.3.1条规定:除建筑高度小于27m的住宅建筑外,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避难层(间)应设置疏散照明。普通厂房是否应设置疏散照明,还是只需要安全出口处设置疏散照明? A:结合两个规范的要求,厂房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间)、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消防专用通道、人员密集厂房内的生产场所及疏散走道应设置疏散照明。 Q:18.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8.3.1条规定:除散装粮食仓库、原煤仓库可不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外,丙类高层厂房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对于工业厂房,是否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A:1)《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8.3.1条规定的工业厂房:丙类高层厂房,地下、半地下且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丙类生产场所; Q:19. 电气设备用房与常积水场所贴邻时应采取防水措施,除了做双墙外,在隔墙的两侧做防水是否可以? A:不可以,应做双墙。 Q:20.《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10.1.9条规定:除筒仓、散装粮食仓库和火灾发展缓慢的场所外,厂房、丙类仓库、民用建筑、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等建筑中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安全出口、疏散楼梯(间)、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及其前室、避难层、避难间、消防专用通道、兼作人员疏散的天桥和连廊。多层住宅的楼梯间是否也按此条文执行,设置疏散照明? A:是的。多层住宅属于民用建筑,应执行GB 55037-2022第10.1.9条的规定。 Q:21.大于200㎡的变配电室,需要设置两个通向安全出口的门,其中一个直通安全出口,另一个借用车库的疏散通道是否可行? A:不可以。《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第8.3.1条第3款规定:变配电室面积大于200㎡,至少应设置2个直接通向疏散走道(安全出口)或室外的疏散门。 Q:22.高层公共建筑,每层设有挡烟垂壁(个别楼层设有排烟天窗),是否每层均需要在竖向电井内设置双切箱供电?是否允许多个楼层在竖向电井内共用一个双切箱? A:挡烟垂壁属于消防用电设备,应按防火分区设置双电源切换箱。 Q:23.医疗建筑用电负荷等级划分中为未包含消防用电,部分医院建筑,消防用电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执行时,其负荷等级低于普通用电负荷等级,是否需要提高消防用电的负荷等级? A:消防用电负荷等级满足《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即可,不必提高。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6.5.1条2款,常闭防火门应在其明显位置设置“保持防火门关闭”等提示标识,规范对常闭防火门的“反馈信号”未要求,因此可不设。
方法一:在屋面或屋面上空的结构梁上装设避雷针,突出幕墙一定高度,来保护屋面及幕墙边缘。
方法二:在幕墙顶部装设一圈避雷带,来保护幕墙边缘;在屋面上空的结构梁上装设若干避雷短针,不突出幕墙,用来保护屋面。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4.1条规定的工业厂房: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制鞋、制衣、玩具、电子等类似用途的厂房;
3)有消防联动要求的工业厂房。
属于以上三种情况的工业厂房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