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危险场所电气安全防爆规范》AQ 3009-2007第7.1.3.2条:定期检查应委托具有防爆专业资质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进行,时间间隔一般不超过3年。(危险场所)
(2)《爆炸性气体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 第16部分》GB 3836.16-2006第4.3.2条:在未征求专家意见的情况下,定期检查的时间间隔一般不应超过3年。(爆炸性气体环境)
(3)《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第十二条: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1)《危险场所电气安全防爆规范》AQ 3009-2007第6.1.2.1.4条:防爆电气设备的紧固螺栓应有防松措施,无松动和锈蚀。(危险场所)
(2)《危险场所电气安全防爆规范》AQ 3009-2007第7.1.3.1.6条:检查外壳各部位固定螺栓和弹簧垫圈是否齐全紧固,不得松动。(危险场所)
(3)《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 50231-2009第5.2.1条:多只螺栓或螺钉联紧同一个装配件紧固时,各螺栓或螺钉应交叉、对称和均匀的拧紧。(机械设备安装)
(1)《用电安全导则》GB/T 13869-2017第7.1条:在可燃、助燃、易燃(爆)物体的储存、生产、使用等场所或区域内使用的用电产品,其阻燃或防爆等级要求应符合特殊场所的标准规定。(通用)
(2)《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14第10.6.a)条: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应使用相应防爆等级的电源及电气元件,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化学品生产单位)
隔爆型灯具擅自更换成更大功率光源。
(1)《危险场所电气安全防爆规范》AQ 3009-2007第6.1.2.1.1条:防爆电气设备的类型、级别、组别、环境条件以及特殊标志等,应符合设计的规定。(危险场所)
(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第5.1.1.7条:爆炸性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爆炸性环境内设置的防爆电气设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性环境 第一部分:设备 通用要求》GB 3836.1的有关规定。(爆炸危险环境,注意适用范围)
(1)《危险场所电气安全防爆规范》AQ 3009-2007第6.1.2.1.4条:防爆电气设备的紧固螺栓应有防松措施,无松动和锈蚀。(危险场所)
(2)《危险场所电气安全防爆规范》AQ 3009-2007第7.2.5条:危险场所中的电气设备可能会受到使用环境条件的不利影响,必须考虑一些主要因素,如腐蚀、环境温度、紫外线辐射、水的进入、粉尘或砂粒的堆积、机械和化学作用。金属腐蚀或化学物质(特别是溶剂)对塑料或弹性部件的作用可影响到设备防爆型式和防护等级。如果外壳或部件严重腐蚀,该部件就应更换。(危险场所)
(1)《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07第6.3.2.4条:操作人员应采取防静电措施。(粉尘爆炸危险场所)
(2)《防静电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 50944-2013第3.0.8条:施工现场的劳动安全、职业健康、防火和环境保护措施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防静电工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通用)
(1)《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07第9.1.3条:在作业场所内,生产人员不应贴身穿着化纤制品衣裤。
(2)《工贸行业可燃性粉尘作业场所工艺设施防爆技术指南(试行)》第3.1.6条: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工作人员穿戴防静电的工作服、鞋、手套,禁止穿戴化纤、丝绸衣物;必要时操作人员佩戴接地导电的腕带、腿带和围裙;地面采用导电地面。(工贸行业)
(3)《石油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管道储运实施规范》AQ 2045-2012第5.5.5.7.a条:上罐时禁止穿化纤服装和带铁钉的鞋。(石油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