灭火器是企业常见的安全设施,又被列入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因其基本安全要求涉及特种设备法律、法规、标准,又有消防管理要求,加之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不断更新,因而导致很多的管理人员感到困惑,为此,笔者对灭火器的基本安全要求主要关注点进行了专门的搜集与整理,供企业及监管人员借鉴、参考、收存。 问 从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角度,符合《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条件的消防灭火用气瓶,其设计、制造有何要求? 答 符合《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条件的消防灭火用气瓶,按照TSG 23-2021第1.2条要求,“消防灭火用气瓶,应当满足本规程总则、材料、设计、制造的有关规定。” 问 消防灭火气瓶是否需要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答 依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第3.3条,消防灭火用气瓶不需要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手续。 问 消防灭火器用气瓶的具体范围如何界定? 答 参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官网公众留言区的回复”,《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的消防灭火器用气瓶指的是按照GB/T 5099或GB/T 5100标准生产的消防灭火器用无缝气瓶或消防灭火器用焊接气瓶。 问 从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角度,对于消防灭火器用气瓶的使用管理,如定期检验等有何要求? 答 参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官网公众留言区的回复”,属于消防灭火器用气瓶的使用管理按照公安消防等部门的要求执行。若不属于消防灭火器用气瓶,定期检验按照《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第九章的规定执行。 问 消防灭火用气瓶充装是否需要办理气瓶充装许可证? 答 参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官网公众留言区的回复”,从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角度,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中未对消防灭火器用气瓶充装提出许可要求。 问 灭火器的出厂要求是什么? 答 依据《质检总局 公安部 国家认监委关于部分消防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公告》(2014年第12号)规定,对部分消防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自 2015年 9月 1日起 ,凡列入本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消防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部分消防产品目录包括: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简易式灭火器,以及灭火剂、泡沫灭火设备产品、气体灭火设备产品、干粉灭火设备产品等。 问 企业对其所使用的灭火器的检查要求是什么? 答 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 50444-2008)第5.2条的规定,对灭火器的检查要求如下。 (1)灭火器的配置、外观等应按要求每月进行一次检查。检查内容和要求分配置检查和外观检查两个方面,在附录中作出了具体规定。 (2)堆场、罐区、石油化工装置区、加油站、锅炉房、地下室等场所配置的灭火器,应按要求每半月进行一次检查。检查内容和要求分配置检查和外观检查两个方面,在附录中作出了具体规定。 (3)日常巡检发现灭火器被挪动,缺少零部件,或灭火器配置场所的使用性质发生变化等情况时,应及时处置。 (4)灭火器的检查记录应予保留。 问 对灭火器维修合格证的内容有何要求? 答 按《灭火器维修》(GA 95-2015)的规定,每具经维修出厂检验合格的灭火器应加贴维修合格证。维修合格证的内容应包括∶ (1)维修编号; (2)总质量; (3)项目负责人签署; (4)维修日期; (5)维修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问 灭火器是否有维修期限? 答 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 50444-2008)第5.3.2条的规定,灭火器的维修期限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灭火器的维修期限 问 灭火器是否有报废期限? 答 按《灭火器维修》(GA 95-2015)第7.1条的要求,灭火器自出厂日期算起,达到以下年限的,应报废: (1)水基型灭火器——6年; (2)干粉灭火器——10年; (3)洁净气体灭火器——10年; (4)二氧化碳灭火器和贮气瓶——12年。 问 背负式正压呼吸器气瓶,是否需要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答 参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官网公众留言区的回复”(留言日期:2020-04-30),呼吸器用气瓶不需办理使用登记。 问 气瓶和压力容器是什么关系? 答 依据《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及附件内容,特种设备的压力容器种类中,包括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氧舱四个类别,从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角度,分别制定了各自的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在日常工作中,大家通常所说的压力容器指固定式压力容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