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概述
工程建设执业资格制度是指事先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或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才允许其在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内从事一定建筑活动的制度。
《建筑法》明确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现阶段,我国工程建设执业资格制度是单位执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并存的模式。
3.2工程建设从业单位资质管理
3.2.1工程建设从业单位的划分
1. 房地产开发企业
2. 工程总承包企业
3.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4. 工程监理企业
5. 建筑业企业
3.2.2工程建设从业单位的资质等级及其标准
3.2.2.1工程建设从业单位的资质等级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一、二、三、四共4级)
2.工程总承包企业(一、二、三共3级)
3.工程勘察企业(工程勘察企业的资质等级按综合类、专业类、劳务类分别设置。其综合类资质只设甲级一个级别;专业类资质原则上只设甲、乙两个级别,确有必要并在报建设部批准后方可设置丙级;劳务类资质不分级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