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② 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
a) 已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b) 在城市规划区里的建筑工程,已取得规划许可证;
c) 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d) 已经确定建筑施工单位;
e)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f)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g)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h)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③ 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建设单位应自领取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延期超时的,许可证自动废止。
④ 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做好维护管理工作。
⑤ 批准开工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重新办理开工报告批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