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批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500-2024,自2025年9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同时废止。
本标准主要技术内容:总则、术语、基本规定、程量清单编制、最高投标限价编制、投标报价编制、合同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期中支付、工程结算与支付、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工程计价成果与档案管理等。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修订不同合同形式的风险范围及承担规则;
2.增加投标报价澄清或说明;
3.修订施工措施项目计价规则;
4.删除合同价款约定章节,增加合同选择与要求章节,
5.修订合同工程计量与价款调整规则;
6.删除工程签证条款,增加新增工程计量与计价规则;
7.增加施工过程结算计价与支付规则;
8.修订合同价款争议解决的办法;
9.删除工程造价鉴定章节。
总则
1.0.1 为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规则和方法,完善工程造价市场形成机制,推动工程造价管理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其他的计价活动可参照应用。
1.0.3 建设工程的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平等自愿、诚实守信,法定优先、有约从约的原则。
1.0.4 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的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和期中支付、工程结算与支付等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由造价专业人员编制,由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1.0.5 发承包双方中的任一方,应对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质量向另一方负责。接受委托的承担工程造价文件编制与核对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及其从业人员,应对其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质量向委托方负责。发承包双方中的任一方应就其委托并确认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与核对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质量,向另一方负责。
1.0.6工程造价咨询人不得就同一个程既接受招标人委托编制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又接受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报价,或同时接受两个及以上投标人的委托编制投标报价;也不得就同一工程既接受承包人的委托进行工程结算编制,又接受发包人的委托进行工程结算核对、审计等工作。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委托进行工程结算编制、核对、审计等工作,不得再接受委托进行同一工程的工程造价鉴定工作。
1.0.7 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