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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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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授权方式:资料共享
  • 发布时间:2011-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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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分类:工程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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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解读
一、原旧《规范》存在的问题
(一)从宏观角度,《计价规范》实行所需配套条件方面存在的问题(8个方面)
1.缺乏与工程量清单计价相配套的招投标制度
(1)现行评标定标办法与之不相适应。现行的《招投标法》规定的经评审的低价中标法由于缺乏对合理低价及低于成本价的科学的评判依据,在一些地区实际操作中,常被演绎为“绝对最低价中标”。这样一方面使施工企业在“僧多粥少”的甲方市场形势下,被动地去接受低于成本价的不公平合同条款。另一方面不能有效杜绝串标、围标或抬高中标价的违法行为。同时低价中标法可能会使个别企业以低于成本价恶意竞标后再在施工过程中想尽一切办法增加设计变更获得补偿,更有甚者通过偷工减料、层层转包等不法行为来赚取利润。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计价规范》的实施。
(2)评标专家素质没有明显提高,串通投标和围标等现象依然突出。实施清单计价招标后,投标报价难度的增加及评标方法的不适宜使施工企业产生投机动机,客观加大了评标专家寻租的可能。
2.缺乏与工程量清单计价相配套的合同文本。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必须制定与之相适合的合同条款,来约定业主、承包商、监理工程师等各方权力义务,规范工程建设中各方的行为。特别是对工程变更与索赔,工程签证与工程价款调整、合同外新增工程量量的确认与工程款的支付等都要有明确的规定。使合同在履行时有据可依,减少纠纷发生。可是(1)我国多年来一直采用老的合同文本,没有现成的适合于清单计价的合同范本。(2)按照原《规范》计算的工程量是否构成合同的一部分《规范》未做规定。这样根据《规范》计算的工程量的合同地位仍未确定,将为中标后开了“重新核算工程量”的缺口,难以保障发包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