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的规范化管理,使其真实反映工程实体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制定本规定。
(制定本规范性文件的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范围内道路、桥梁、广场、隧道、公共交通、排水、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处置等工程。
(本规定的调整对象)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凡参加上述工程的有关单位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中未涉及到的或有特殊要求需要增、减内容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设计要求执行。
(本规定的适用范围)
第四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地方有关规定而填写、收集、整理的文字记录、图纸、表格、音像材料等必须归档保存的文件。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的定义)
第五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应按本规定的统一表格、表式(见附件)填写;未规定统一表格、表式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作出规定。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表格、表式的要求。在我省范围内,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表格、表式统一按照 2002年 9月18日省建设厅粤建建函[2002]394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技术资料统一用表的通知》规定,执行《广东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技术资料统一用表》(以下简称《省表》)规定的表格、表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