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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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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2-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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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分类:工程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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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1)除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外,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2)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3个月。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
(3)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设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