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于项目特征描述不够准确或发生了变化而引起综合单价有了变化,应如何调整?
答:项目特征描述不准确发生在招标阶段,投标人可在招标答疑和投标前及时提出;发生在结算阶段,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没有约定的,按《计价规范》4.0.9条规定执行。
2、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零星工作项目表漏项如何处理?
答: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没有约定的,按《计价规范》4.0.9条规定执行。
3、零星工作项目费应在预留金中开销吗?
答:根据《计价规范》3.4.1条预留金与零星工作项目费应分别列项。零星工作项目费不应在预留金中开销。
4、预留金由谁编制?预留金作为报价的一部分,结算时与招标人的金额不一致,如何进行调整?
答:根据《计价规范》2.0.5条预留金应由招标方视工程情况进行编制。预留金是招标人为可能发生的工程量变更而预留的金额,投标时投标人按招标人提供的金额填写。结算时,按实际发生进行调整。
5、附录计算规则中均不含工程量合理损耗,投标人报价中是否应考虑?
答:是。
6、投标人在报价时,总报价是否应填报其他项目费?
答:根据《计价规范》4.0.2条规定,总报价应包括其他项目费。所以投标人在报价时,总报价应填报其他项目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