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开标由招标入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在开标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l)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2)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密封的。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5)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6)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