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工程造价是以货币为衡量尺度的建筑产品交换价值,即建筑产品价格。它由活劳动价格、物化劳动价格和剩余劳动价值的价格构成,其中前两种价格具体表现为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施工管理费和间接费用,剩余价值的货币表现就是利润。
2.建筑工程造价的价格性质应当是合同价格,即在招标投标竞争的基础上签订合同确定价格,也即市场调节价。
3.建筑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应能反映企业的水平,故建筑业企业应当编制自己的企业报价定额(并作为企业机密)以备投标报价使用。该定额实行量价分离,在量上应体现企业的技术水平、装备水平、管理水平和劳动效率,使各分项工程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直接消耗水平具有科学性、先进性、竞争性和规范性,其中规范性指企业报价定额与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中的划项、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方法和口径一致,报价要分配在分项工程上,根据政府或工程造价中介组织提供的市场价格信息和造价指数确定分项工程的全费用综合单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