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报价重大偏差评审
投标报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重大偏差:
(一)投标报价文件(投标函除外)没有造价人员签字或没有加盖执业专用章的;
(二)不符合《省进一步要求》“报价唯一”规定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三)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
(四)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与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不一致的;
(五)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六)不符合《省进一步要求》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以及“说明”中对投标人要求的。
第十条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中应当提供而招标文件未要求提供的资料,报价评审组不得将其作为重大偏差。
第十一条 投标报价存在重大偏差之一的,投标文件应作废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