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要求
(1) 本 计 量 规 则 各 章 节 是 按 第 七 章 “ 技 术 规 范 ” 的 相 应 章 节 编 号 的 , 因 此 , 各章节工程子目的工程量计量规则应与“技术规范”相应章节的施工规范结合起来理解、解释和应用。
(2)本规则所有工程项目,除个别注明者外,均采用中国法定的计量单位,即国际单位及国际单位制导出的辅助单位进行计量。
(3)本规则的计量与支付,应与合同条款、工程量清单以及图纸同时阅读,工程量清单中的支付项目号和本规则的章节编号是一致的。
(4)任何工程项目的计量,均应按本规则规定或监理人书面指示进行。
(5) 按 合 同 提 供 的 材 料 数 量 和 完 成 的 工 程 数 量 所 采 用 的 测 量 与 计 算 方 法 , 应符合本规则规定。所有这些方法,应经监理人批准或指示。承包人应提供一切计量设备和条件,并保证其设备精度符合要求。
(6) 除 非 监 理 人 另 有 准 许 , 一 切 计 量 工 作 都 应 在 监 理 人 在 场 情 况 下 , 由 承 包人测量、记录。有承包人签名的计量记录原本,应提交给监理人审查和保存。
(7) 工 程 量 应 由 承 包 人 计 算 , 由 监 理 人 审 核 。 工 程 量 计 算 的 副 本 应 提 交 给 监理人并由监理人保存。
(8) 除 合 同 特 殊 约 定 单 独 计 量 之 外 , 全 部 必 需 的 模 板 、 脚 手 架 、 装 备 、 机 具 、螺栓、垫圈和钢制件等其他材料,应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有关支付项目中,
均不单独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