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变更估价原则: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子目的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发、承包双方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承包双方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措施项目变化: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定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