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定额适用于xx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含中级、一般装饰装修)。本定额是xx省完成规定计量单位房屋建筑与装饰分项工程所需的材料消耗量、人工费、机具使用费的标准;本定额是编制和确定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施工合同价、工程结算的依据,是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其他投资性质工程计价的参考;是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的基础。本定额是按照正常施工条件、常用的施工方法和工艺、合理施工工期、合格工程进行编制的。招投标人(发承包人)在考虑工程承发包价格时应当结合项目实际的施工条件、施工方法、施工工期、工程规模、具体定额差异性等因素。小型建筑工程、零星改造工程、零星装饰工程、高级装饰装修工程、翻修项目,如使用本定额进行计价,应当在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价时充分考虑定额与市场实际的差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