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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签证与索赔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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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签证与索赔法律实务
本文为建设工程签证与索赔法律实务,共4页。
一、 签证与索赔的特征及关系。
签证是合同履行中,双方对质量变化、设计变更、工期增减、价款调整等事实意思一致而达成的协议。主要特征有:
1、是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一方提出签证要约,另方给予承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其法律后果是确认事实或者变更合同;
2、是主张权利的凭据。承包人凭借签证,可以要求对方延迟工期、增加价款或赔偿损失,否则索赔无据。
3、是常规行为。承包人欲实现盈利必须坚持“低中标、勤签证、高索赔”策略,开工迟延、设计变更、工程价款调整等事实经常发生,签证亦应及时进行。
索赔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形所造成的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等要求。主要特征有:
1、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手段。承包人索赔旨在要求延迟工期、增加价款或赔偿损失;发包人反索赔旨在否认索赔或要求赔偿损失;
2、是单方法律行为。一方因未能获得按合同约定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的书面确认时,应当在约定期限内及时提出索赔;
3、必须依赖证据行为。索赔是向对方主张权利行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一方提出索赔必须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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