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给水调节门的漏流量大于其最大流量的30%。

2 给水压力低于允许最低压力。

3 调节系统工作不稳定,给水流量大幅度波动或水位周期性不衰减波动。

4 锅炉负荷稳定工况,汽包水位超过报警值。

5 给水自动调节系统发生故障。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电)的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的设计,必须为电厂安全生产和职工生活服务。在设计时应合理选用水源,节约用水,重复使 用,保护环境;并应做到技术先进,

经济合理,安全适用。

第1.0.2条 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设计应按电厂规划容量统一规划;对于扩建 和改建工程,应从实际出发,充分发挥原有设施的效能。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设计,还应考虑与邻近城镇或工业企业的给水排水相连 接的可能性,并应考虑电厂投入运行时间和特点的要求,必要时应采取有关措施。

第1.0.3条 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系统的选择,应根据当地的地形、气候、水 源、水域、城镇和工业企业的规划、各项用水要求(水量、水质、水温或水压)及原有给水排水系统等情况,从全局出发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综合考虑确定。新建电厂排水系统宜采用分流制。

第1.0.4条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生产实践经验和科学试验的基础上,积极慎重地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1.0.5条 本规定适用干汽轮发电机组容量为50~600MW的新建或扩建电厂的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设计。机组容量小干500MW电厂的生活,消防给水和 排水设计,可参照使用本规定。

第1.0.6条 电厂的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设计,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 家及能源部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规程或规定。

第1.0.7条 在设计地震、湿陷性黄土、土滑、多年冻土以及其他特殊地区的电厂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工程时,尚应执行现行的有关专门规范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