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条件?

   《建筑法》61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等相关法规,具体条件包括: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五、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包括:
    1、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3、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六、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
七、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