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农村自建房如火如荼,各类纠纷也随之产生。同安法院在审理实践中发现,农村房屋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类案件呈多发态势,雇主安全意识淡薄,业主未能提供安全生产环境、法律意识淡薄、雇佣无资质施工企业等问题突出。
案例A:工人施工时坠亡雇主业主均担责
施工过程中,吊机固定绳突然断裂,加上施工楼房外围未搭建作业竹架及安全防护网,林某踩空后从四楼楼板摔下,不幸当场死亡。林某的家属将业主叶明(化名)及雇主叶森(化名)告上法庭,要求两人对林某的死亡进行赔偿。
面对林某家属的诉讼请求,业主叶明表示,林某对吊机安装及使用不当直接导致其死亡。此外,在水泥倒板过程中,自己的楼原本搭有脚手架,但是因为四楼楼板水泥浇筑发包给叶森时,叶森认为脚手架会影响吊机使用,所以拆除了脚手架。对于林某的死亡,叶明认为自己将工程发包给了叶森,自己作为业主对于林某的死亡没有过错。
而雇主叶森则认为,其家属称自己是林某雇主并不符合事实。法庭上,他表示林某生前与自己等人合伙帮人家倒水泥板多年,报酬都是平分,自己和他是合伙,并不存在雇佣关系。
法院审理查明,此案涉及工程发包价格为6200元,由叶明发给叶森。发包过后,叶森联系了工人进行施工。事发当日,林某和其他工友在完成吊机安装后,在操作过程中吊钩断裂,林某连同水泥车坠楼,林某当场死亡。
[法院判决]
判处被告叶森赔偿因林某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54447.4元,而业主叶明也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
由于叶森承包叶明所有的房屋四楼斜板浇筑工程,并组织林某等人进行施工,工资在完工之后由叶森进行统一结算并发放,应认定叶森和林某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叶森辩称双方系合伙关系,与事实不符,法院对此不予采信。结合林某、叶森、叶明各自的过错,判定林某负30%责任,而叶森对林某死亡负70%责任,叶明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B:雇佣无资质施工队出了事业主须担责
雇佣无资质的施工队,出了事故,除了雇主要负责外,业主要负责吗?日前,同安一工地上,因为切割地砖遭“飞来横祸”,飞溅起来的金刚沙石射入了李某左眼,他当即“眼前一片黑”。事后,为了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李某诉至法院,要求业主和雇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2011年11月开始,黄某雇佣李某。次年2月份,因为工程的关系,李某来到雇主黄某承包的西柯官浔一处房屋进行楼顶隔热板施工。在切割地砖时意外发生了,一颗飞溅起来的金刚沙石直接射入了李某的左眼。随后,李某被紧急送到医院抢救。李某诉至法院,要求雇主和业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李某的请求,业主林先生认为,李某并非自己雇佣的工人,他受的伤应由雇主承担。另外,施工时李某并未按规定佩戴好相关的护具,是对个人生命、健康的不重视,应由其自己承担。在医院中,李某眼里取出的异物也非铁片,不合常理。因此,林先生认为自己不应担责。而雇主黄某则未出庭做答辩。
法院审理查明,林某因为明知黄某没有施工资质,仍发包给他,对事故的发生主观上存在一定过错,其对损害结果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判决]
被告雇主黄某应赔偿原告李某因本案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21984.26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而被告业主林先生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
黄某雇佣李某于西柯镇官浔村西官浔里某号进行施工,双方形成劳务关系,李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黄某作为雇主,没有施工资质,未能为李某提供安全的施工操作环境,存在主观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而林先生作为发包人,将涉案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黄某。作为发包人,林先生应当知道其没有施工资质,因此应当与雇主黄某承担连带侵权赔偿责任。
案例C:工程层层转包出事谁来担责
农村自建房,村民承包给包工头,包工头又分几次转包出去,这样的情况下,出了事故谁来负责?
近日,同安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类似案件。去年3月3日9时许,刘某受阮某雇佣,在拆张先生房屋外墙木板时,不慎从三楼摔下来,身体多处受伤。经过审理,法院认为,业主、转包方及包工头均需担责。
刘某在法庭上表示,张先生于2013年初在西洪塘村附近建房,张先生将该房屋的木模工程发包给被告阮某施工。因该房屋在基建过程中没有防护设施,2013年3月3日9时许,受阮某雇佣的他,在拆张先生房屋外墙木板时,不慎从三楼摔下来,致右侧桡骨小头骨折、鼻骨骨折、颜面部皮肤挫裂伤、脑震荡、多处软组织挫擦伤等,因此他要求雇主和业主等人赔偿60724.61元。
对于刘某的请求,屋主人张先生表示,自己和发包人陈某协商过,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由陈某承担。而陈某则表示,朋友张先生将五层模板建造发包给自己,他经别人介绍再次转包给阮某,虽然自己知道刘某这个人,但并没有接触,完全由阮某管理。此时,阮某也不认为自己有责任,他表示房东发包给的是陈某,并非自己,而且自己也只是帮忙召集人做工,不应为刘某担责。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3月3日,刘某在涉案房屋二楼通往三楼的转台上拆模板,在拆模板的过程中,刘某先将转台下面的顶杆自行拆掉,之后踩到没有柱子支撑的模板上不慎摔下。刘某受伤当日被送往厦门市第三医院住院治疗。事发后,被告陈某通过阮某支付刘某医药费3000元,而张先生、阮某尚未对事故的发生支付任何款项。
[法院判决]
被告阮某赔偿原告刘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7451元,而被告张先生、陈某对被告阮某确定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
张先生将涉案房屋的五层模板安装工程发包给陈某,陈某又将模板安装工程转包给阮某,陈某、阮某皆不具备相应的建房资质,且张先生并未审查施工现场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选任和指示上的过失,故应对刘某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陈某不具备相应的建房资质,但却承接房屋模板安装工程,同时又将该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阮某,依法亦应对刘某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刘某系经阮某介绍至涉案房屋处从事模板安装工作,阮某与刘某双方形成个人劳务关系。故上述几名责任人都应对刘某的受伤承担相应的责任
特点:多数未签订合同赔偿主体难确定
一是涉案各方安全意识淡薄。提供劳务者一般缺乏必要的安全知识和专业技术,接受劳务一方往往不对提供劳务一方进行基本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要求提供劳务一方超负荷工作,违章蛮干,双方忽视安全问题,导致事故频发,造成意外伤害。
二是涉案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接受劳务一方,多数为村民或农民工,文化程度偏低,法律知识欠缺。特别是同安地处城郊,受害人由于经济不宽裕,受到伤害后,不能聘请法律专业人士参与诉讼,导致对索赔的项目不明,经常遗漏或过高、过低提出诉讼请求,维权能力差,权利难以得到保障。
三是赔偿主体难确定。该类型中当事人多数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当事人之间几乎都是口头承诺,或者只是经人介绍提供劳务,去留随意性大,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纠纷发生时,提供劳务者往往难以正确确认索赔对象,导致同一受害事实反复起诉,增加当事人诉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