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防水工程分清资质好缴税

  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是今年4月份新设立的企业。近日其施工队经过一个月施工,如期完成了对外市某公司厂房的防水分包工程。在分包合同中,分别注明了防水卷材、建筑业劳务价款24000元、25000元。该公司向当地国税局咨询,称他们公司自开业以来,生产产品主要用于本公司施工队,预计全年货物销售额不能超过营业收入总额的50%,此项混合销售行为能否按照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由总承包人按分包工程全额代扣营业税,而不必缴纳增值税?

  当地国税局指出该公司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不适用混合销售行为的有关税收规定,而应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建筑防水材料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80号)规定:“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规定条件的,应按照该文件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本通知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而国税发〔2002〕117号文件指出,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当地国税局经过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公司尚未取得建筑业施工资质,故该公司应对此项业务全部收入缴纳增值税,并按照国税发〔2002〕117号文件精神,可向当地国税局申请开具其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证明,据以向营业税应税劳务发生地地方税务局说明情况,免缴营业税。

  同时,当地国税局还向该公司发出纳税提醒,该公司应准确核算产品收入及成本,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时,应按实际情况划分自产货物销售收入和建筑业劳务收入,避免出现对企业不利的局面:为适用营业税建筑业3%的税率,人为降低自产货物,违反税收法规,受到税务处罚,使企业利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