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工期延误的签证。发包人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图纸、技术资料,一方面会导致正常开工时间延期,开工后又会导致工期延误,甚至停工。一旦发包方不能够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条件履行上述义务,承包人一定要及时进行工期的签证,无论以后的工程是否复工,工期是否延期,签证所确认的顺延工期一定是可以在总工期中扣除的。如果因为上述事件导致承包人停工、窝工,这些签证也将成为承包人向发包人主张停工损失的有力证据。

其二:工程量的签证。目前施工合同通常会采用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每月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审核确认后作为发包方支付进度款的依据。工程师对工程量的确认,意味着对已完成工程量的价款的确认。工程量的及时签证,对工程价款的最终结算,是最直接的证据。当发生结算纠纷时,无论工程有无最终完工,发包方是否按合同的约定如期支付进度工程款,通常是承包人向发包人主张违约责任的重要依据。而工程在停工之前,已施工部分工程量务必需要签证固定,这将是工程结算的重要依据。

其三:价款调整的签证。工程设计变更、工程量的变化和调整、施工条件的变化等,都会引起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的改变。对此,承包人一定要及时签证,固定价款。发包人口头承诺、空头支票是万万不能相信的。尤其是投标时,工程量清单部分中没有而在施工过程中临时增加的工程,没有甲方的书面指令和签证,承包人即使做了,发生工程结算纠纷时,只要发包方不认,监理不予证明,工程造价机构是不会轻易确认的。这些签证,在停工之前,在施工的每个环节,承包人务必要做到边施工边签证。其四:窝工、停工损失的签证。发生工程进度款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师不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停水、停电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承包人已完工部分工程未及时检验等,往往导致承包人停工、窝工。停工、窝工的损失应及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程序进行签证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