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补充条款

  国家建设部、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9年制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是实践中大量使用的建设工程合同,我们在使用上述合同作为双方施工依据的过程中,发现该示范文本的使用过程中对具体工程事项的规定不够全面,需要进一步细化和补充,现根据我们的体会,归纳包括以下几个内容,应当作为合同专用条款的必备补充:

  1、双方代表的权利范围及代表之外的其他人的行为效力,特别是签署工程文件是否有效的问题;

  2、转包行为的具体认定标准及其措施、违约责任范围界定及其计算方式;

  3、分包工程的程序及违法分包的认定标准,违法分包的具体处理方式;

  4、工程窝工时,工效下降的计算方式及工期的顺延方式,损失的赔偿方式;

  5、工程暂停施工或中间停工时的退场、项目移交、工程保护及结算方式,损失的赔偿方式、计算依据等;

  6、工程进度款拖欠时工期的处理方式;

  7、工程中间交验或发包方提前使用工程部分的保修问题;

  8、合同清单之外的工程量计算原则及确认方式;

  9、发包方原因导致工程竣工验收延期时工程结算原则和程序;

  10、质保金的支付方式及担保措施。

  另外,合同中对于原材料供应的方式及责任承担、合同索赔程序、合同与招投标文件的衔接等作出明确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