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瑕疵致人损害

  建设工程的承包方应当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负责。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对于这一问题,司法实践中应当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承包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是,损害必须是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应当根据造成损害的原因来确定,如果损害是勘察人设计人的原因造成的,应由勘察人设计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损害是因施工人的原因造成的,则应当由施工人承担相应责任。
  (2)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存在质量瑕疵,客观上造成了损害,这种损害包括人身和缺陷工程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
  (3)不论是否超过质量保证期,只要损害是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期限内发生的,受害方即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4)承包人的这种损害赔偿责任在性质上不是属于合同责任,而是属于产品责任。受害人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对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45条作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