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转让的工程欠款应经过结算?

  工程款经过结算后,发包方与建筑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就变得清晰、明确了。也就保障第三人能够在债权转让后有效地实现债权。工程款项没有经过结算就转给第三人从法律上讲是可以的,但由于债权数额的不确定,极易导致受让人不能有效地实现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2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一般来说工程欠款的债务人,出于利害关系不会轻易确认债权转让,必然要找种种理由来抗辩,如提出工程质量、工期索赔、结算尚未进行等理由来进行抗辩,由于建筑工程纠纷都比较复杂,受让人很难有足够的经验来对付,转让人也就无可避免地重新卷入纠纷。因此为了避免债权转让纠纷,实现债权的有效转让,最好还是不要对没有进行结算的进行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