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债务人进行有效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问题的实质在于如何有效地证明已经通知债务人,因此必须结合证据的效力问题来思考这个问题。客观事实与证据事实毕竟是两个截然不同的的概念。因此在选择通知方式时最好选用书面的方式。通知内容须肯定、明确,并让债务人在通知回执上单上签字盖章,注明日期。对债务人单上签字盖章的可以考虑以公告的方式送达。口头、电话送达的方式,由于证据无法固定,不应轻易选择。特别注意的是以报纸等媒体公告送达的方式,并还是法律认定的有效送达方式,这种方式只适用于资产管理公司。国家只赋予了国有资产公司享有这种权利。建筑企业并不能选择这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