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汽车配件厂房、办公楼等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一、工程基本情况:该工程位于龙岗,为某汽车配件主厂房、办公楼、单身宿舍、员工楼和附属工程及室外道路等工程,建筑面积为31349平方米。
二、合同纠纷焦点:本工程在法院移交的资料中出现了两份施工合同,其中一份是被告提供的施工合同(未经备案),合同约定:“合同造价为2430万元;承包范围见土建工程承包规格书附件1至附件9(附件1至附件9合计造价2430万元,含消防工程);本工程除设计变更的部分按深圳市建委各时期生效之最新文件调整材料和工人费用外,总价、单价均以本合同造价为准,一次包定,结算时不作调整”。另一份是原告提供的施工合同(经深圳市龙岗区定额价格管理站备案),合同造价为2500万元,合同承包范围未明确包含消防工程,原告提供的合同附件1-9与被告提供的合同附件相同。在法院移交的资料中有原告与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该工程消防工程施工合同,没有被告与任何公司签订的该工程消防工程施工合同。
三、审计方案:1、该工程原、被告提供的合同均为总价合同,合同承包范围内工程合同价款不作调整。2、变更及签证引起的增加工程造价按合同约定计价原则套价:土建工程套用《深圳市建筑工程综合价格(95年)》;安装工程套用《广东省安装工程单位估价表(89年)》;市政工程套用《广东省市政工程单位估价表(93年)》;按二类工程计价,人工费补贴按深圳市97年4季度取费标准执行;材料价格按深圳市98年12期信息价计算。3、土方运距:由于原、被告双方在施工合同中未约定土方外运的运距,法院移交的审核资料中无施工方案土方外运距离的说明及签证,我站审核造价中暂按挖土机挖土自卸汽车外运1km计算。实际运距由法院庭审调查确认,法院在确认实际运距后,可按下列方法计算土方外运增加费用,土方外运每增加1km运距按1.59元/m3计价。4、配电房、门卫室:法院移交的审核资料中无配电房、门卫室的相关图纸、变更单及现场签证等资料,造价按合同价计。实际完成工程量与合同工程量是否不一致,由法院庭审确定。如工程量发生变化,配电房、门卫室造价可按下列合同单价调整:名称原合同面积合同价合同单价门卫室(土建)25m229590.29元1183.61元/m2配电房(土建)220.5m2361365.73元1638.85元/m25、、消防工程部分:根据我站组织召开的由原、被告双方及其代理律师参加的会议的会议记录,原、被告双方均已确认原合同承包范围含消防工程。根据法院移交我站的审计资料,原告称消防工程国家强制执行新规范,导致原招标时设计图不适用,需重新变更出图,完全修改。因送审资料中消防工程无相关变更通知,施工图纸无设计院的签章,我站对变更资料无法确认;又因无招标原图纸,我站对变更工程量也无法计算,造成我站无法出具审查意见。此部分消防工程的变更增加造价请法院根据庭审情况酌情处理。
四、审查结论:(一)、合同价款:由法院庭审时确认原、被告提供的施工合同那一份为实际履行合同,确定相应的合同价款。(二)、变更、签证增加工程造价:4216666.70元(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