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大厦施工合同纠纷案例
一、工程基本概况:某大厦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楼高20层,框架剪力墙结构,建筑面积41000m2。该工程由深圳某投资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深圳某实业有限公司合作兴建,深圳市某建筑公司承建(以下简称乙方)。1999年3月3日甲乙双方签订《××工程施工协议书》,2000年1月8日甲乙双方签订正式合同,合同约定工程量按实际结算,工程类别按三类取费,工程造价暂定价为5000万元。2001年6月20日,甲方以乙方未履行合同擅自停工为由,向深圳市某法院提起诉讼。2002年4月5日,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根据原告与被告达成的和解协议,深圳某法院要求对该案合同项下已完成工程的工程造价,按当事人诉讼协议约定的三类工程取费作出审计鉴定。
二、合同纠纷焦点:根据原告与被告达成的和解协议,该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争议的焦点,是对土建工程主体、静压桩桩基及帷幕降水部分的项目计价问题产生分歧,各持己见。
三、审计方案:1、该工程的二次装修不在合同承包范围内,甲方将二次装修直接分包给了另一方施工,乙方完成了主体工程,但未作二次装修,因此对于地上一层至六层的外墙脚手架、垂直运输费、超高增加费的计取问题,甲乙双方产生了分歧。甲方认为外墙脚手架应按地上一层至地上六层脚手架总费用的50%计费;乙方认为应按外墙脚手架100%计费。鉴于上述情况,我站认为,脚手架工程作为完成合同范围内工程的技术措施费用,在已完成合同范围工作的前提下,应按综合价格的全额计算其费用,即按100%计取外墙脚手架费用。垂直运输、超高补贴费用,其计算基础是按工程建筑面积给予补贴的,该建筑面积应包含主体、装修等全部工作内容,不属乙方施工的工程,应按该部分工程相应比例予以扣减,参照主体工程与装修工程的情况,我们认为本工程垂直运输及超高补贴费用按综合价格的70%计算较为合理。2、根据深圳某法院的要求,该案合同项下现已完成工程的工程造价按三类工程取费;3、工程项目单价依据合同约定,土建工程套用《深圳市建筑工程综合价格(1995)》及其《深圳市建筑工程综合价格补充项目(1995)》,水电安装工程套用《深圳市安装工程综合价格》;4、材料价格双方有协议或签证的,按协议或签证计取;无协议或签证的,按施工期信息价的平均值计取;5、工程量双方已确认,按双方已确认的工程量计价;6、对于机械引孔人工费计取问题,按现行的综合价格对该项工程造价进行分析,认为静压桩机械引孔费用按2-20子目换算比较合理;7、部分潜水泵台班的签证,按深井降水项目计取费用;8、机械台班停滞费根据双方确认的台班数量,按《深圳市施工机械台班价格》中的台班折旧费计算,并计取利润和税金(详见附表)。
四、审查结论:根据深圳某法院委托的审计要求和合同当事人确认的资料,经详实核算,该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4356070.94元,其中土建工程造价合计4255530.10元,安装工程造价合计100540.84元。附:某某工程机械停滞费用计算项目编号机械名称台班单价(元)费用(元)C0710木工圆锯机(500mm以内)3009.052715.00C0829潜水泵(50mm以内)2002.94580.00C0903交流电焊机(50千伏安以内)2006.351270.00C0912对焊机(75千伏安以内)5011.58579.00C0925电渣焊机(1000安以内)5058.82940.00C0501单筒快速电动卷扬机井架707.14499.80C0353自升式塔式超重机80759.560760.00C0617双卧轴式砼搅拌机6054.63276.00合计72619.80机械停滞费=台班折旧总费用×利润×税金=72619.8×1.05×1.03316=78779.2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