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纠纷案例
一.工程基本情况:某工程建设地点在罗湖区建设路,为框架10层商住楼,建筑面积10000m2,建设单位为深圳市某投资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施工单位为深圳市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于1998年10月21日签订本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合同约定:合同价款暂定1400万元,工程量按施工图纸计算、设计变更及增加工程量按实增减,土建套用深圳市97年建筑工程综合价格,安装执行广东省89年安装工程单位估价表及相关文件规定。乙方施工完成至三层楼板以下后,由于甲方结构调整,双方于1999年8月23日签署了本工程施工合同终止协议书,双方同意本工程已施工部分暂定600万元,甲乙双方一个月内核对结算。并向乙方补偿施工退场费和前期工程停工补偿费等综合费用210万元。2001年4月1日,甲方会同监理公司、设计单位、后续工程施工单位共同对乙方施工部分进行清点,追认乙方完成的工程量通过会议纪要形式作了会签。但参加清点工作无乙方人员签字认可。2001年3月18日,甲方与深圳市某工程公司第一工程部签字盖章确定了乙方施工项目须返工费用100万元,该费用确认是根据该公司与甲方就乙方施工部分所办理的签证、会议纪要等作出的。本工程进入诉讼阶段后,市某区法院委托深圳市某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对乙方完成的工程造价进行审核,该咨询公司于2001年2月15日向人民法院出具了该项目的审核报告(深咨字[2001]009号),审计总造价10919561.26元,其中土建10278357.99元,安装工程641203.27元。甲乙双方就本工程造价的主要分歧,我们从甲乙双方的诉状可以看出,甲方认为:1.甲方支付工程款790万元已超付,估算造价不超过310万元,要求乙方共同将结算资料送合同约定的深圳市福田区建设工程价格管理站审查,而乙方不予配合;2.乙方施工部分存在质量问题,甲方对乙方完成的部分工程作了返工,返工费用由乙方支付;3.甲方代付水电费要求扣除;4.代交档案馆散装水泥办、墙改办等费用要求扣除。乙方认为:1.工程量甲方已核对(未见双方同意的工程量清单),审核造价10074531.21元,甲方对该造价无异议,但甲方以工程造价未经造价审计单位审核为由,拖延支付剩余工程款;2.变压器及污水管道零星工程、基坑-2.75以下护坡两项共320978.23元,双方已无异议,应按审核造价结算。根据法院提供的资料,我们发现,咨询服务公司审计的工程造价是在乙方送审的基础上作出的,计算范围是三层楼板以下(除混凝土未浇工程量外),而甲方会同监理、设计院、后续施工单位清点的工程进度与上述范围有部分出入。基坑-2.75m以下护坡工程费用,其预算书有甲方、监理单位人员签字,并加盖“项目部”印章、监理公司行政印章。
二.工程造价审查方案:鉴于上述情况,我们研究后,计划按下面方法审计本工程造价:1.关于工程量:法院送审的资料中关于乙方实际完成的工程进度,即2001年4月13日会议纪要,没有乙方认可的证明材料,建议法院对该工程2001年4月13日会议纪要内容进行调查认定,如果法院认定该纪要表达的形象进度有效,我们则按该纪要内容进行工程量计算;如果法院认定该“纪要”不能作为计算乙方完成的工程造价依据,我们建议法院召集双方就施工合同终止协议中“乙方实际已完成三层楼板以下(除混凝土未浇工程量外)”所表述的具体内容进行核实,达成一致意见后,以此作为计算工程量的依据。2.关于取费标准:本工程合同约定按三类工程计算,法院考虑到案件的其他因素,委托我站按三类和最低类别分别计算出一份造价审定结果供法院二审时参考。根据法院的委托,本工程分别按三类和四类计算造价;3.关于-2.75m以下护坡及变压器等零星工程,该部分结算监理公司已复核,甲方的项目部也同意(有签字盖章)。我们认为,该部分结算甲方没有盖单位公章,仅为项目部的意见,合同亦未给项目部办理工程结算的权力,应按照合同重新核算工程造价;4.关于甲方代交费用的问题,我们意见,由甲乙双方根据规定和有关票据作财务处理较为合适,我站不出具审查意见;5.关于终止合同补偿费用,双方在中途停工时已办理了停工协议,按协议内容执行;6.关于乙方已完成的部分,甲方称后续施工前对其质量不合格部分进行处理的返工费用,法院提供了后续施工单位与甲方办理的结算书等资料,该部分费用,我们认为应按造成质量问题的责任方承担。本工程质量,经质检部门鉴定,主要责任在施工单位,应由乙方承担相应费用。
三、审计结果:(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