肢解发包合同不一律作无效处理

  所谓肢解发包合同是指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的行为。如前所述,《合同法》的第272条和《建筑法》的第24条都明文禁止肢解发包行为,并认定为无效。但是,因为考虑到为了适应建筑业市场的发展,建设部正在对《建筑法》进行修订,草案中已经就建筑法的适用范围作了进一步调整,从而将诸如铁道建设等历来采用各专业施工部门分工联合方式施工的新兴建筑专业纳人调整对象;而这种专业分工不断细化、大规模联合施工的模式亦属于今后的建筑市场发展方向,如片面强调禁止肢解分包可能影响该先进施工方式的推广,故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没有简单重复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反映出司法实务对立法倾向性的规整和调整作用,值得我们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加以谨慎甄别运用。当然,对于目前仍存在的单纯肢解分包、影响工程质量的违法行为,仍可按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认定其属于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