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工程价款计算的前提是工程质量合格,无效合同也不例外。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承包人仍有义务确保工程质量合格,如有质量缺陷,应承担相应的质量修复费用。

  在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如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承包人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即“无效合同有效化的处理原则”。

  因此,工程造价确定与合同效力关系不大。若合同有效,则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计价,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也可参照合同约定进行计价。在合同没有约定计价方式时,可参照当地政府定额及市场价格确定,即工程造价确定与合同效力无关。

  就建设工程合同而言,承包人的最主要权利是请求支付工程价款,而在合同无效的情形下,依据司法解释,承包人无须承担违约责任,其主要权利还能得到法律保障,这对发包人而言很容易造成不公平,也纵容了建设领域的违法行为。因此,笔者认为应在适用该司法解释规定的同时,也应赋予发包人或因此受损的第三方相应的救济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