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尤其是建设工程优先权制度的研究
本着司法为民的宗旨,抛弃守旧的观念,以开放、创新、发展的精神,继续摸索新路子、新方法,以期能更及时、更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规范、引导建筑市场,制裁违背诚信的行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法院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合同法》第二百八十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格优先受偿”之规定,依法加大催讨工程款拖欠的力度,严惩拖欠之行为,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封锁主义,减少催讨成本。人民法院在审理发包人因资金周转困难而严重拖欠工程款,引发发包人拖欠承包人工程款,承包人拖欠劳务分包人工程款、供应商材料款、施工设备企业设备租赁费等连锁纠纷案件时,要统筹协调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力争通过案件审判盘活现有的存量资金,实现当事人双赢、多赢的结果。要综合考虑连锁案件的整体情况,根据当事人的偿付能力和对方的资金需求,确定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
参照国际惯例,深化中间结算。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结清第一个阶段之工程款。实际上,单纯的合同尾款数额在整个工程价款中所占比例一般不会很高,及时结清第一阶段之工程款就可以大大降低竣工结算之压力;另一方面,如果进度款不能中间结清,那么施工单位至少要将已欠付之工程进度款之数额与建设方确定下来,这对减少竣工决算的麻烦非常有利,对发生合同纠纷后施工企业寻求法律支持(诉讼或仲裁)也是非常有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