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条款和其他合同文件及法律法规条款相互关系引发的问题及应对方案
英美法系强调合同的神圣性,通常当事人的约定高于一切,双方必须遵循,因此,英美人士签订的合同通常非常细致、具体甚至到了烦琐的地步;大陆法系特别是我国强调制定法的祟高地位,当事人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订立的合同无效,但实践中当事人违反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也会引发争议,使合同的效力大打折扣,而我国存在大量这样的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加上事实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不是一个合同而是由一系列的合同文件组成,具体由合同范本通用条款2规定:①本合同协议书②本合同专用条款③本合同通用条款④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⑤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⑥图纸,因此合同范本条款和其他合同文件及法律法规条款之间可能会出现矛盾或二义性,就给承包人带来风险。
例如,某承包商中标承建一厂房的土建、安装、装饰工程。业主和承包商共同选用1999版合同范本。在合同范本专用条款23.2中约定: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方式确定,合同价款包括的风险范围:合同价格即为招投标中的中标价格,竣工工程量按实结算,以业主委托有审价资质的单位提交审计报告审计为准;在合同协议书第五条约定:合同价款金额2320万元。工程竣工后,承包商根据“竣工工程量按实结算”之约定,编制并向审价单位提交竣工结算报告,但在审价过程中,业主和承包商该合同是总价包干合同还是单价包干合同产生争议:业主认为,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方式确定,故本合同应认定为总价包干合同;承包商认为,双方约定的是竣工工程量按实结算,故本合同应认定为单价包干合同。
双方之所以发生分歧,是因为合同范本通用条款23.2约定的三种合同价款确定方式:固定价格、可调价格、工程成本加酬金确定的价格系采用了不同的分类标准。固定价格、可调价格仅考虑了价的因素,工程成本加酬金确定的价格却不但考虑了价的因素,而且考虑了量的因素。因固定价格合同仅考虑了价的因素,故业主和承包商对工程量的不同约定决定了合同的不同类型:如果双方约定在图纸不变的情况下,工程量不作调整,则合同应为总价包干合同,否则应为单价包干合同。
因此,承包商应投入足够的技术力量对合同各组成文件进行前后对照、逐条逐字详细分析检查。特别是承包商应知道:根据合同范本业主与承包商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在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这些变更的协议或文件效力高于其他合同文件,签署在后的协议或文件效力高于签署在先的。这就要求承包商在建设工程施工的整个过程中,即使是在工程施工后期也要非常慎重地对待与业主签署的任何书面的东西,力求避免组成合同的文件之间潜在的矛盾或不一致,谨防因疏忽造成签署的文件出现与早期文件相悖的不利于自己的内容,使承包商原先已争取到的有利条款前功尽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