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量房转让程序 
    存量房地产俗称“二手房”,与增量房地产相对应,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购买的商品房(包括自产房屋)合法取得房地产权证后就是存量房地产。
  房地产转让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存量房地产转让,双方当事人应签订书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房地产转让合同可使用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制定的示范文本,也可使用参照示范文本的自制合同。
  合同生效后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应向房地产交易中心提出过户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
  对于资料齐备、证件齐全的存量房地产转让,房地产交易中心受理并出具收件收据。收件收据是房地产交易中心开具的表明已受理该房地产买卖过户的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受理日期一般为开据收件收据的当日。除房地产交易中心作出不予过户决定外,房地产交易中心受理过户申请之日为房地产权利转移的日期。
  房地产交易中心受理过户申请后,对转让当事人提供的申请过户资料进行审核,并在十五日内给予答复,是否同意转让过户申请,符合过户条件的,交易中心在 15日内通知双方按规定缴纳综合税款、契税、房地产交易手续费等税费,并将资料移转,办理变更登记发放房地产权证。不符合过户条件的,交易中心15日内书面通知双方不予过户,办理退件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