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名称:、、、住宅楼1#-9#住宅楼施工监理

资金来源:业主自筹
 
委托人: 
 
委托人: 
 
监理人:
 
监理人资质: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委托人(甲方):                              
委托人(乙方):                              
监理人(丙方):                              
鉴于:
1、丙方于    年   月   日通过招投标选定为、、、住宅楼1#—9#住宅楼施工监理单位(详见、、、有限责任公司《中标通知书》“神华国贸中[2011]2927号”),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履行。
2、、、、生活小区三期住宅楼工程1#—7#住宅楼及地下车库工程由神华神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兴建,包括后期室外管网及其配套工程等,履行相关责任权利义务,资金来源为房地产;、、、生活小区三期住宅楼工程8#住宅楼(设计变更为8#公寓楼)、9#住宅楼(设计变更为幼儿园)工程由、、、出资兴建,包括后期室外管网及其配套工程等,履行相关责任权利义务,资金来源为专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
2. 工程地点:                            ;
3. 工程规模:
 #住宅楼建筑面积11257.06m2,剪力墙结构,地下1层,地上13层,建筑高度39.45m;2#住宅楼建筑面积12560.9m2,剪力墙结构,地下2层,地上15层,建筑高度45.45m;3#住宅楼建筑面积7932.11m2,剪力墙结构,地下1层,地上13层,建筑高度39.45m;4#住宅楼建筑面积8949.05m2,剪力墙结构,地下2层,地上15层,建筑高度45.45m;5#住宅楼建筑面积12582.27m2,剪力墙结构,地下1层,地上15层,建筑高度45.45m;6#住宅楼建筑面积13652.45m2,剪力墙结构,地下2层,地上17层,建筑高度51.45m;7#住宅楼建筑面积9630.16m2,剪力墙结构,地下2层,地上17层,建筑高度51.45m;8#住宅楼(设计变更为8#公寓楼)建筑面积9622.27m2,剪力墙结构,地下2层,地上17层,建筑高度51.45m;9#住宅楼(设计变更为幼儿园)建筑面积10180.72m2,剪力墙结构,地下2层,地上17层,建筑高度51.45m;地下车库建筑面积约12100m2.包括以上建筑物的室内外所有工程(包括厂区附属工程)等。
4. 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25525万元 。
二、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 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 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4. 合同条件;
5. 附件,即:
附件1:《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名单》
附件2:《神东煤炭集团公司外委工程监理单位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3:《监理人违规及违约行为处罚标准》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三、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身份证号码:               ,注册号:             。
其他监理人名单详见附件1:《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名单》。
四、监理服务内容
1.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监理范围包括: 施工阶段的“三控、两管、一协调”。
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 详见合同条件。 
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监理依据包括:
 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政策、法律、规程、技术规范、标准和定额等。
相关服务依据包括: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年2月1日实行)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2003年7月1日实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8年3月1日实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实行)
《建设监理规定》(建设部建监字(95)737号文)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实行)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关于强化工程质量监理工作的通知》1996年12月建设部
3.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每月提交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
五、期限
1. 监理期限:
自施工单位进场至质保期结束止。
2. 相关服务期限:
(1)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  /   年 /  月  / 日始,至  /    年 /  月 /  日止。
(2)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   /   年 /  月 /  日始,至  /   年  / 月  / 日止。
六、酬金
监理酬金(含税):¥         元(大写:           ),
计算方法: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1、投标人投标报价=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1-±浮动幅度值)
2、最终结算监理费=监理费率*(工程实际总造价-设备费)+中标服务费
监理费率=(投标人投标报价-中标服务费)/工程估算投资额
监理酬金的调整依据与方法:投标报价为初步定价,结算价根据实际费率进行调整。要求将小区所有建筑和配套设施等统一纳入监理范围。
七、保密
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无       。
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无         。
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无        
八、其他约定
其他约定:  无 。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一式捌份,委托人执      肆份,监理人执 肆 份。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第二部分  合同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3 “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 “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1.1.6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
1.1.8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
1.1.9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1.10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11 “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2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
1.1.13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附加服务”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
1.1.14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1.1.15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6 “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18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1.2 解释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通用条件;
(4)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2. 监理人的职责
2.1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2.1.1 监理范围在协议书中约定。
2.1.2 除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5)委托人下发的有关工程的管理办法、规定、实施细则、通知和会议纪要等。
2.2.2 相关服务依据在协议书中约定。
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 监理人应按投标文件组建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配备现场检验检、测设备和交通通信工具,仪器设备的数量和型号要满足现场工作需要。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但必须经委托人的书面同意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
2.3.4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 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2.4 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
2.4.1监理人自行解决办公用房、交通工具与通讯设施等。
2.4.2如监理人员参与对工程涉及的新材料、新施工方法的考察及中间验收,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
2.4.3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2.4.4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2.4.5 监理人应在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2.4.6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其不能全部或部分提供监理服务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在取得同意后可暂停服务;当暂停原因消除后,监理人应尽快恢复监理工作。
2.4.7 除协议书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
2.6 文件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
3.委托人的职责
3.1 告知
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3.2 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3.3 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
3.5 委托人意见或要求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3.6 答复
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委托人应在3天内给予书面答复。
3.7 支付
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3.8考核、审查、履约评价职责
3.8.1委托人对监理人进行考核,考核分为季度、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具体考核内容和标准详见附件2:《神东煤炭集团公司外委工程监理单位管理实施细则》。
3.8.2审查项目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的资格;审批现场监理人员的变更申请;
3.8.3负责组织对违规监理行为和监理人员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3.8.4监理工作完成后,委托人负责对监理人进行履约评价。
4. 违约责任及合同解除、终止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4.1.1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建筑安装工程费。
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4.1.2 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
4.1.3 监理人出现违反《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委托人有关制度的行为情况,应承担相应罚款,详见附件3:《监理人违规及违约行为处罚标准》。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2.1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4.2.2 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
4.3 合同解除和终止
4.3.1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4.3.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
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4.3.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
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
4.3.4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
4.3.5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
同时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具体计算方法为: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
4.3.6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
4.3.7监理人季度考核中如连续两个季度被评为“不合格”,应立即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及不称职的监理人员;累计3次被评为“不合格”,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4.3.8 监理人转包或分包本合同约定的监理服务,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4.3.9 终止
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4.4 除外责任
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5. 支付方式
5.1支付申请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5.2支付
监理费支付额累计达到合同监理费总额的90%时,暂停支付;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移交后支付至监理费总额的95%;剩余部分待工程质量保证期满后,进行支付。
    5.3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8条约定办理。
6. 其他
6.1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
6.2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按下列方法确定: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额×正常工作酬金÷建筑安装工程费
6.3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
6.4 检测费用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5保密
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6通知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
7.索赔
7.1.任何一方向对方提出索赔,都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
7.2.任何一方向对方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对方因该索赔发生的费用。
 
8. 争议解决
8.1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均有权向委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2在双方争议解决过程期间,除有争议的事项外,合同其它部分继续执行。
《神华神东李家畔三期住宅楼1#-9#住宅楼施工
监理合同》
签字页
委托人:(签章)   委托人:(签章)     监理人:(签章)
地址: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人:      授权委托人:       授权委托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帐号:
邮编: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电话:  
未命名.jpg
 
附件2:
神东煤炭集团公司外委工程监理单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委监理单位的管理,依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神东煤炭集团公司工程管理办法》及建设项目监理合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理单位按项目监理合同规定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等相关内容进行监理。
第三条 现场项目监理机构是监理单位派出并代表其履行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项目监理工作实行总监负责制,代表监理单位主持项目监理机构日常工作及监理合同的履行。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神东监理公司之外的监理单位的管理及考核。
第二章  监理工作的依据及要求
第五条  监理工作主要依据:
(一)监理规范、国家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及行业颁布的现行基本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及有关工程建设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管理办法;
(二)经批准的有关本工程设计文件、变更设计文件和项目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
(三)与本工程有关的监理合同(包括补充协议)、施工合同、成品半成品采购合同、协议等;
(四)公司和工程项目管理公司下发的有关工程的管理办法、规定、实施细则、通知和会议纪要等。
第六条  监理工作要求:
(一)建立监理人员考勤制度,监理人员的出勤率不得低于95%,其中总监理工程师离开现场1天及以上,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经项目经理部批准后方可离开;
(二)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应严格规范管理,统一着装,佩带监理上岗证和具有监理专属标志的安全帽;
(三)现场监理人员配备必须满足工程实际及监理合同的要求;
(四)监理工程师专业配置齐全,满足现场监理工作需要。监理人员可随工程施工进度情况作相应的调整,满足不同阶段监理工作的需要,但监理人员的轮换必须经工程项目管理公司批准同意;
第七条  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一)监理规划在进场7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并在第一次工地例会前报送所属项目经理部;
(二)监理规划的编制应针对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目标和工作要求,确定具体的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
(三)监理实施细则应按工程专业类别或工序类别为单元分别编写,在开工前7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报送项目经理部;
(四)监理实施细则必须针对现场实际和工程特点,监理控制要点进行编制,明确关键施工工序的检查数量、检查方法和判定标准,内容应详细、具体、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八条  项目监理机构必须设有安全监理专(兼)职人员, 并将安全生产监理工作内容编入监理规划,并纳入监理实施细则,对危险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人身安全施工作业应单独编制安全生产监理实施细则,明确安全生产监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对承包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及检查。
第九条  项目监理机构在编制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时,应制定旁站监理方案,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明确旁站监理的范围、内容、程序和旁站监理人员的职责。
第三章  质量控制
第十条  项目监理机构必须按照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规范要求,全过程规范化监控工程质量,严格监理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开工报告的审批,未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不得开工。
第十二条  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组织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并报项目经理部批准执行。
第十三条  项目监理机构负责审查各施工单位进场前资质和人员、机具的到位情况,对于进场人员及机具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及承诺及时向项目经理部报告,并按《承包商施工管理人员现场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工程停工、复工指令的下达:
(一)分部及分项工程,由于质量问题需暂停施工和恢复施工的指令由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报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和下发;
(二)单位工程的停工和复工,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并报项目经理部同意后,由总监理工程师发布停工令和复工令。
第十五条  对隐蔽工程等重要工程部位,监理人员必须履行旁站监理职责。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原材料进场报验及相关送检复审制度。
第十七条  由上级单位、质量监督机构、安监局检查中提出的工程安全、质量问题,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督促整改并复查。
第十八条  项目监理机构应积极参加并配合公司组织的月度、季度、年度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
第四章  安全监理
第十九条  项目监理机构应配备安全管理专(兼)职人员,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证体系,审批施工安全控制措施,并检查现场施工安全。
第二十条  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安全隐患,要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发现现场施工过程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应立即要求施工单位停工,并报告项目经理部及主管部门,按照神东煤炭集团公司安全应急预案相关程序上报。
第二十一条  发生施工安全事故,项目监理机构应责令施工单位立即采取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同时向项目经理部报告,配合事故调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整改方案措施。
第二十二条  按照建设单位确定的安全管控目标,制定项目监理机构的安全目标及现场安全监理的具体要求,进行全方位的安全监控,确保目标的实现。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对承包商的安全管理纳入公司本安管理体系。
第五章  进度控制
第二十四条  项目监理机构应控制阶段工期,监督和指导施工单位采取必要措施按工程项目管理公司审定的年度、月度、季度施工计划组织施工,确保阶段工期和总工期目标的实现。
第二十五条  对于施工单位提报的工期顺延手续,需经监理机构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建设单位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 投资控制
第二十六条  组织验工计价预验收,形成月度汇报材料。对不符合验收规范的分部、分项工程,不予验工计价。
第二十七条  按照《神东煤炭集团公司工程设计监理施工直接委托权限及现场签证设计变更审批权限的规定》,对施工单位提交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申请进行初审并报工程项目管理公司项目部按权限逐级报批,同时建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台账。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结算申请。
第七章  监理单位及人员的考核
第二十八条  工程项目管理公司具体负责组织对监理单位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详见附件),考核为每季度一次,年度进行总评及履约评价,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一)被考核监理单位在考勤期间未发生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考核得分在95分及以上评为“优秀”。
(二)被考核监理单位在考勤期间未发生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考核得分在85-95分(含85分)评为“良好”。
(三)被考核监理单位在考勤期间未发生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考核得分在75-85分(含75分)评为“合格”。
(四)被考核监理单位在考勤期间未发生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考核得分在75分以下评为“不合格”。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有违法行为,对在建项目造成影响;
(二)有严重违约行为,对在建项目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影响;
(三)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
第二十九条 监理单位季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对监理单位处罚1万元;如连续二个季度考核“不合格”,要求监理公司立即更换总监及不称职的监理人员。
年度考核或项目履约评价“不合格”取消该单位在神东三年的投标资格。
第三十条 项目经理部对监理人员严格实行“监理人员违纪、违规、失职警示卡”制度。
(一)凡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亮红牌清退出场并给予通报:
1.与施工单位串通,给工程建设造成不利影响和损失;
2.故意刁难施工单位,吃、拿、卡、要或接收施工单位礼金、礼物,经核查属实;
3.所监理的工程项目出现与监理职责有关的工程质量事故;
4.伪造原始资料、监理凭证、未经检查盲目签字;
5.不严格执行和掌握技术标准、规范、设计图纸、施工承发包合同,且对工程建设造成严重损失或影响;
6.故意损害项目建设或设计、施工等单位利益;
7. 向施工单位推销原材料和产品、分包工程;
8.其它严重违纪、违规、失职行为经核查属实。
(二)凡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予以黄牌警告:
1.不严格执行和掌握技术标准、规范、设计图纸、施工承发包合同,情节较轻。 
2.不认真填写监理日志,经提醒不纠正。
3.其它一般违纪、违规、失职行为经核查属实。
4.对工程重点部位、关键工序检查无记录,应旁站而不到场;
5.擅离职守,给工程建设造成损失或影响。
(三)黄牌累计达到2次,勒令该监理人员退场,并给予通报。
第九章  监理费支付
第三十一条 监理费支付实行每季度支付一次,具体计算规则为施工单位季度验工计价产值之和乘以监理中标费率。
第三十二条 单位监理费支付额累计达到合同监理费总额90%,暂停监理费用支付。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移交后支付95%,剩余监理费用待质量保证期满后一次性支付。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神东煤炭集团公司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监理考核办法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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