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法国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建筑师重艺术而轻技术,其主要工作是出概念设计或方案设计,不作施工图。因此工程师——具体是工程技术局得到了更广泛的发展机会,在承包工程领域中,具体来说是由项目管理、设计,到施工管理等各个环节,扮演着在其他国国家模式中通常由建筑师承担的角色。

  法国传统的承包方式称为分别承包,其具体运作方式与通常的传统方式类似,但不同的是不存在总承包商,而是由业主与不同的分包商分别签定合同或与一组联合的承包商签定合同。每个承包商与业主都有直接的合同关系,而承包商之间却无法法律联系。总体的项目管理由工程技术局负责,日常的协调工作由指定的一家被称为“指导公司”的承包商负责。这类指导公司不同于传统模式下的总包商,他同分包分包商没有合同关系,只受雇于业主。指导公司的责任是协调和监督现场施工的进行,并保证各分包商的施工图及时、正确完成。分别承包法的优势是使业主及其咨询人员能选择在各自专业领域有优势的分包商,并可以采用阶段施工法尽早开工。

  法国模式的主要特点之一便是承包商的选定是以技术说明和概念设计为基础。参加投标的承包商需要说明拟采用的详细设计和详细施工方案。这使承包商能够使用与其掌握的知识和技术相适应的详细设计和相应的施工方案。但这使竞争性招标不会同一基础之上,从而标价不是定标的重要指标。

  这一点与其他国家的模式有着很大区别。

  法国模式的另一主要特点是强制保险条款对承包业的影响。1978年法国出台了强制保险法,规定了以下三种保险:

  一年的完工保证险;两年的功能保证险;十年的缺陷责任险(对建筑工程中的零星工程要求投保两年责任险)。保险的责任涉及在承包项目中与业主有合同关系的每一方,包括建筑师、工程师、专业分包商、制造商及参与项目承包的任何人。保险范围包括新建筑、改扩建与维修工程的结构失效以及建筑所在场地的破坏。项目涉及的任何机构都可能对项目中的缺陷承担责任,因此各方皆需参加保险。分别承包法有其致命的弱点,即某个倪商的失职会导致其他分包商无法履行合同义务,而由此造成的损失会给业主带来致使伤害。法国的强制保险制度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出现的。这使业主不致被牵址进承包业内部各方对责任的争执中去,从而可以避免损失。各个保险种类中的免赔额亦使各方增强了责任心。以第三项保程最终验收之日起计算。承包商及各方在工程最终验收之日起计算。承包商及业主在工程最终验收之日起计算。

  承包商及各方在工程最终验收之前必须办理投保手续,否则,不仅工程不能如期验收,承包商及等各方还得承担严重的经济后果,特别是罚金。保险的受益人是业主及第三者(包括工程的使用人),而不是承包商和建筑师、工程师等人。如此,强制保险制度又保证了分别承包法的顺利实施。

  强制保险的运作是通过工程监督局实现的。保险公司要求业主雇用某一监督局检查施工程现场,充分行使事前监督仅而非只靠危机管理,否则拒绝承保或大幅提高保险费。因此,监督局的参与及严格的保险制度保证了承包工程的可靠质量和工程进度。但此保险制度耗资显著,通常使项目总成本增加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