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筑法》的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2)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根据建设部2007年9月21日发布的《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改制、重组、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企业改制、重组、分立后涉及资质重新审核办理的,应注意下列事项:

  (1)下列类型企业改制、重组、分立,申请办理企业资质,按照有关规定重新进行核定。

  ①企业新设分立(也称“解散分立”),即企业的资产(含设备,下同)、人员、业务等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企业,原企业注销,新企业分别申请原企业的相关资质的;

  ②企业派生分立(也称“存续分立”),即企业的部分资产、人员、业务等分立设立一个或几个新企业,原企业仍然存在。原企业和新企业分别申请原企业原有相关资质的,或者原企业不再拥有资质,由新企业申请原企业原有相关资质的;

  ③企业经济性质变更,即内资企业被外资企业整体收购或收购部分股权,企业性质由内资企业变更为外资企业,经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后,取得外商投资批准证书的;或者外资企业由于外国投资者的退出,企业性质由外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经商务主管部门注销外商投资批准证书后,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为内资的。

  属于以上第①、②两种情况的,分立设立的新企业应当提交原企业关于代表工程业绩、法律责任承继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若分立后的两家新企业分别申请原企业的同一项资质类别,则应当分别提供相应的代表工程业绩;属于第③种情况的,变更后的新企业申请原企业原有资质可不提交代表工程业绩材料。

  对外资收购内资的,应按照《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及《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

  (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下列类型的企业发生改制、合并等情况申请资质证书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简化审批手续,直接进行证书变更。

  ①企业吸收合并,即一个企业吸收另一个企业,被吸收企业已办理注销登记的;

  ②企业新设合并,即有资质的几家企业,合并重组为一个新企业,原有企业注销,新企业申请承继原有企业资质的;

  ③国有企业整体改制的,改制后的企业申请承继原国有企业的所有资质的;或者国有企业将其主营业务资产、人员等投资设立新的公司制企业,原国有企业依然存续,不再拥有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由新企业申请承继原企业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资质的。

  (3)企业改制、重组等涉及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变更的,按照实收资本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