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合同履行期限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进行约定,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可以协议补充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合同,给与其必要的准备时间。

一、建筑工程合同履行期限多久

  (一)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时间内的任何时间内交付。

  (二)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按下列方式确定:

  1、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补充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三)标的物在合同订立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的时间。

  (四)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二、建筑工程合同应当具备哪些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址。

  (2)标的:标的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所指向的对象。没有标的,或者标的不祥,合同的权力义务失去所指,则合同不能成立。合同的标的可以是物、行为、智力成果、科研项目等。标的是物的,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

  (3)数量:数量是指数字方式和计量单位对合同标的进行具体的规定,是衡量标的大小、多少、轻重等的尺度。

  (4)质量:质量是指度量标的的标准,是指成分、含量、尺寸、浓度、性能等表示合同标的的内在因素和外在形象的状态。

  (5)价款或酬金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三、建筑工程合同有哪些特点

  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合同由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而引起的。

  (2)合同因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

  (3)合同的债权债务必须相互对立。

  (4)合同的缔结有当事的自由意志支配。

  建设工程合同作为承揽合同的特殊类型,除具有承揽合同的一般法律属性外,还具有以下特点:

  1.建设合同中完成的工作构成不动产,通常要涉及对土地利用的强制性规范的限制,当事人不得违反规定自行约定,而且施工的承包人必须是经国家认可的具有一定建设投资的法人。

  2.建设工程合同属于要式合同,应当以书面方式订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