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承包需要签订合同,这是必须的,一般的合同里都会有一项关于发生合同纠纷的管辖地选择的约定,那么,如果工程承包合同出现纠纷,管辖地怎么确定呢?

一、工程承包合同纠纷管辖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如前所述,建设工程合同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承揽合同的“加工行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体现为施工行为。承揽合同中的“加工行为所在地”,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表现为建设工程所在地。

  本条规定“以施工行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与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是一致的。这样规定便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查清事实。如受诉法院所在地与建设工程分离,必然会增加受诉法院的工作负担、给一方当事人造成讼累,不符合“两便原则”(即便于人民法院审理和便于人民群众诉讼);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也符合“两便原则”.

  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除合同履行地为管辖地外,被告所在地也可能成为管辖地。

  此外,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在不违反《民事诉讼法》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订立地、原告所在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应注意事项

  (一)审查发包人与承包人履约情况

  1、对发包方主要应了解两方面内容

  (1)主体资格,即建设相关手续是否齐全。例:建设用地是否已经批准?是否列入投资计划?规划、设计是否得到批准?是否进行了招标等。

  (2)履约能力即资金问题。施工所需资金是否已经落实或可能落实等。

  2、对承包方主要了解的内容

  (1)资质情况;

  (2)施工能力;

  (3)社会信誉;

  (4)财务情况

  (二)工期和施工进度

  1、实际开工日期的认定

  (1)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则应认定该日期为实际开工日期。承包人的证据可以是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工程监理的记录、当事人的会议纪要、施工许可证等;

  (2)承包人虽无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但有开工报告,则应认定开工报告中记载的开工日期为实际开工日期;

  (3)若承包人无任何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亦无开工报告,则应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准。

  2、竣工日期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认定方法:

  (1)双方确认的日期为竣工日期;

  (2)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注意是经盖章的验收报告的时间,不是竣工验收备案日期,因为竣工验收备案是由建设单位来报送);

  (3)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4)未经过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违约责任承担

  (一)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1、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2、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二)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2、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3、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4、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5、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6、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7、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8、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三)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2、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3、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