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综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应采用隔墙和非燃烧体楼板与其它建筑部分隔开;商店部分的安全出口应与其它建筑部分隔开。如因疏散距离过长需要借用除住宅外其它部位的楼梯间时,应在楼梯间设置甲级防火门。其疏散通道宽度和疏散门宽度不应重复计入商店建筑部分总安全出口宽度。

    2.商业建筑内的儿童活动场所应设置在首层或二、三层,且不应贴临厨房、电器等设备用房。当儿童活动场所建筑面积大于2500时,宜设置单独的安全出口。

    3.商品、货柜和广告条幅的设置不得影响室内消火栓、灭火器具、水喷淋喷头、机械排烟口、自然排烟窗、火灾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急照明、疏散指示等室内消防设施的使用。

    4.建筑外墙室外大型广告牌和条幅的设置不得影响室内的自然排烟和建筑物的消防扑救。广告牌和条幅宜采用难燃材料,并易于破拆。

    5.中型及中型以上商业建筑内不得使用、储存液化石油气钢瓶(气罐),不得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商住楼中的商业用房和地下商店不应经营、使用和储存火灾危险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

    6.商业建筑内使用燃油、燃气的厨房宜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隔墙与其它部位分隔。敞开式的食品加工区宜采用电能加热设施。

    7.商业建筑消防控制中心宜靠近消防扑救场地布置,应设在首层或负一层,并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