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强化城镇体系规划的可操作性?

 

    (一)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要发挥六大功能。第一,发挥上下衔接的功能。主要是上与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纲要的衔接,与城镇群规划的衔接,下与都市区规划,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的衔接。第二,发挥重大基础设施布局的综合指导功能。包括对基础设施的布局和建设时序的调控。第三,要发挥协调重点镇、卫星镇、专业镇布局的功能。建设部正在牵头确定全国的重点镇和优惠扶持政策的制定。我们坚持两个原则,第一是依据各省城镇规划体系里确定的应该重点发展的城镇,第二是根据城镇的经济增长潜力分析。重点镇、卫星镇、专业镇,三类镇的布局要能够与城镇体系规划相符合。第四,要发挥资源保护和利用的统筹功能。城镇体系规划一个很重要的内容不仅是哪些地方可建,更重要的是哪些地方不可开发,或者哪些地方的开发建设将对生态环境很敏感应限制开发。资源要分区,开发要有许可,土地要建立台帐制度。第五,要发挥重大开发建设项目定点的功能。要给省域重大的开发项目颁发“一书两证”,尤其是规划“选址说明书”。比如各类园区、各类开发区的建设要与卫星城、卫星镇相匹配、相融合,重大的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的布局建设要符合城镇体系规划的要求。第六,要发挥城市之间的竞争与合作关系,避免城市各自为战,搞小而全,大而全。

  (二)要完善基础工作。第一,要完善地方立法工作。各省要积极着手制定本省的城镇体系规划条例或实施办法,一要明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性质、地位和作用;二要明确管理机构的任务、权限和职责;三要明确实施的程序,要落实一书两证。通过省人大立法或省政府令取得法律地位。第二,要建立相应的经济引导政策。有的地方建立了城镇化的基金,引导规划的实施。有的地方有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许开发和不许开发的区域应该实行差别税收,在不许开发的地方设立开发区就不能有优惠政策。这些需要我们在规划中主动提出来。要通过特许经营与市场的办法相结合,突破行政区划的限制,实现基础设施共建共享,达到开发行为引导的目的。第三,要动员社会力量和民众参与。包括动员相关政府部门参与、专家学者的参与,动员地方各级政府的参与,要通过公开的程序编制和实施规划。同时,还要经常向人大、政协汇报城镇体系规划实施的情况和问题,汇报和宣传城镇体系规划的作用。第四,建立定期的评价报告制度,对规划进行跟踪、研究、反馈、修订。第五,要发挥和落实一书两证制度的作用。一方面要明确一书两证的地位,另一方面要明确建设厅的地位和作用,同时要明确省规划委员会的规划审批和跨区域协调和落实的作用。

  总之,城镇体系规划工作必须要实施五个转变:第一,由重产业的空间布局转向城镇开发适应性和城镇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发展并重;第二,由指导城镇经济发展为主,转向经济社会发展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并重;第三,由重规划内容、轻规划实施转向科学编制规划和严格实施规划并重;第四,由开发利用资源为主转向开发利用和管理保护资源并重;第五,由单纯的审批式的规划管理转向综合应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强化规划的实施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