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降观测是建筑物或构筑物在施工乃至使用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工作,也是技术资料中不可缺少的内容,它不仅关系到建筑质量,更关系到建筑物的安全。但在我们日常施工或使用中,却往往被忽视。现就沉降观测存在问题和处理作一浅析。
一、当前建筑施工中沉降观测存在的问题
当前建筑施工中对沉降观测的认识,一般都不够重视,主要有以下一些问题:一是建筑设计部门在设计图纸上没有沉降观测方面的要求或明确的图示标注;二是观测点的设置不符合规定;三是观测的时间不按设计要求或规范规定;四是沉降观测记录弄虚作假或凭空填报;五是用户在使用过程中,没有按规定要求继续进行必要的沉降观测。
二、如何做好建筑物的沉降观测
(一)端正思想认识。沉降观测在建(构)筑物的施工乃至使用过程中是一项重要工作,特别是对于地基软弱或者不够稳定的地区,或者建(构)筑物上部荷载与自重较大的情况下,尤为重要,在具体操作上需按规范要求精心进行。
(二)建筑设计部门必须按设计规范严格要求,在施工说明或施工图中标明沉降观测的观测点、观测数量和时间。
(三)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按规范和设计要求认真操作,严格把关。具体做好以下几点:
1、沉降观测点的设置要正确合理
(1)砖墙承重的建筑物:沉降观测点一般应沿墙的长度每隔8米至10米设置一个,并应设置在建筑物的外墙转角处、纵墙与横墙的交接处及纵墙与横墙的中央、建筑物的沉降缝两侧。当建筑物宽度大于1米时,内墙也应在适当位置设观测点。
(2)框架结构的建筑物:沉降观测点应设在每个桩基或部分柱基上部。
(3)具有浮筏基础的或箱形基础的高层建筑,观测点应沿纵、横轴和基础周边位置。
(4)新建筑物与原有建筑物连接处的两边应设置。
(5)烟囱、水塔、油灌等其他类似的构筑物,应沿周边对称设置。
(6)埋入墙体的观测点,材料应采用直径不小于12毫米的元钢,一般埋人深度不小于12厘米,钢筋外端要有90°弯钩弯上,并稍离墙体,以便于置尺测量。
2、沉降观测的次数和时间要适当
对工业厂房、公共建筑和4层及以上的砖混结构住宅建筑:第一次观测在观测点安设稳固后进行。然后,在第三层观测一次,三层以上时各层观测一次,竣工后观测一次。框架结构的建筑物每二层观测一次,竣工后再观测一次。
3、水准点的确定要稳妥
水准点是对各观测点沉降的基准点,一定要选定相对固定的稳定的其他建筑物、岩基等适当部位,一般不少于2个。
4、观测仪器及观测方法要讲究
(1)观测沉降的仪器应采用经计量部门检验合格的水准仪和钢水准尺进行。
(2)观测时应固定人员,并使用固定的测量仪器和工具。
(3)每次观察均需采用环形闭合方法,或往返闭合方法当场进行检查。同一观测点的两次观测之差不得大于1毫米。
5、沉降观测的图示与记录要精细
完成沉降观测工作,要先绘制好沉降观测示意图并对每次沉降观测认真做好记录。
(1)沉降观测示意图应画出建筑物的底层平面示意图,注明观测点的位置和编号,注明水准基点的位置、编号和标高及水准点与建筑物的距离。并在图上注明观测点所用材料、埋入墙体深度、离开墙体的距离。
(2)沉降观测的记录应采用建设部制定的统一表格。观测的数据必须经过严格核对无误,方可记录,不得任意更改。当各观测点第一次观测时,标高相同时要如实填写,其沉降量为零。以后每次的沉降量为本次标高与前次标高之差,累计沉降量则为各观测点本次标高与第一次标高之差。
(3)房屋和构筑物的沉降量、沉降差、倾斜、局部倾斜应不大于地基允许变形值,可参见设计规范具体规定。沉降观测资料应妥善保管,存档备查。
用户或房屋开发商在建(构)筑物沉降尚未稳定的情况下,应继续进行沉降观测工作,并建立档案。如沉降量超过规范和设计要求,则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只有这样,建(构)筑物的沉降观测才能起到应有的警示作用,才能为建(构)筑物的结构安全提供可靠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