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分包商是由业主(或工程师)指定、选定,完成某项特定工作内容并与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的特殊分包商。合同条款规定,业主有权将部分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或涉及提供材料、设备、服务等工作内容发包给指定分包商实施。

  合同内规定有承担施工任务的指定分包商,大多因业主在招标阶段划分合同包时,考虑到某部分施工的工作内容有较强的专业技术要求,一般承包单位不具备相应的能力,但如果以一个单独的合同对待又限于现场的施工条件或合同管理的复杂性,工程师无法合理地进行协调管理,为避免各独立合同之间的干扰,则只能将这部分工作发包给指定分包商实施。由于指定分包商是与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因而在合同关系和管理关系方面与一般分包商处于同等地位,对其施工过程中的监督、协调工作纳入承包商的管理之中。指定分包工作内容可能包括部分工程的施工;供应工程所需的货物、材料、设备;设计;提供技术服务等。

  特殊专项工作的实施要求指定分包商拥有某方面的专业技术或专门的施工设备、独特的施工方法。业主和工程师往往根据所积累的资料、信息,也可能依据以前与之交往的经验,对其信誉、技术能力、财务能力等比较了解,通过议标方式选择。若没有理想的合作者,也可以就这部分承包商不善于实施的工作内容,采用招标方式选择指定分包商。某项工作将由指定分包商负责实施是招标文件规定,并已由承包商在投标时认可,因此他不能反对该项工作由指定分包商完成,并负责协调管理工作。但业主必须保护承包商合法利益不受侵害是选择指定分包商的基本原则,因此当承包商有合法理由时,有权拒绝某一单位作为指定分包商。为了保证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业主选择指定分包商应首先征求承包商的意见,不能强行要求承包商接受他有理由反对的,或是拒绝与承包商签订保障承包商利益不受损害的分包合同的指定分包商业主直接分包应当是合同管理中的平行分包模式,这种情况比较常见,具体表现为:由于缺乏建设项目管理经验,业主与承包商分别签订了一系列合同,把一个完整的项目平行分解发包,造成了一系列的问题:业主的工程部成了十几家公司的总包单位,陷于无休止的扯皮、调解,疲于奔命的地步。各个分包单位互相影响,工期无法控制,一拖就是五年;费用无法控制,一方面有的施工单位工程进展很快却没有付款,另一方面却出现付款超出,工程进展没有上来,最后工程造价很高,质量却不能满意。其实对于这三种模式,各地都有,在一些大的城市里,总包的模式比较多,但是在一些小地方,平行分包的模式很多,造成这种情况主要的原因是:

  1、业主擅权,不肯把权力下放

  2、分包单位不愿意和总包单位签定合同,主要是资金方面的原因,有很的土建总包单位资金信誉太差

  3、总包单位实际上不能行使总包的权利,或者没有 能力行使这方面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