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本市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劳务分包行为,杜绝工程转包和非法分包,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和《江苏省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就位实施意见》,结合苏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承接建设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办法所称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是指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87号令)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建筑业企业。

  第四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依法进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行为,受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保护和约束。

  第五条 本市对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的劳务分包实行招投标和业务手册登记两项规定。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苏州市建设局是本市建设工程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管理部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管理的组织实施,业务上接受苏州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管理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设工程劳务分包管理的法规和规定,制定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管理的实施办法。

  (二)查验劳务分包企业的企业资格及分包范围,核发《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业务登记手册》,并进行业务登记管理。

  (三)接受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的咨询,为进入交易中心的企业提供有关劳务信息;

  (四)指导和监督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与劳务分包企业的劳务分包交易和招投标活动,制定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招投标实施办法。

  (五)办理劳务分包施工合同备案。

  第三章 劳务分包施工管理的实施

  第八条

  各类别劳务分包企业持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以及企业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主要技术工种人员化名册以及相应证件,向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管理部申领《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业务登记手册》。

  第九条

  施工合同金额50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的劳务施工,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将该项目的劳务分包直接发包给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劳务分包企业。但直接发包活动必须在苏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同时接受苏州市建设施工劳务分包管理部的监督。劳务分包管理部的工作人员要及时进行劳务分包业务手册登记。

  第十条 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招标的施工合同金额以及劳务分包招投标实施办法另行发文规定。

  第四章 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

  在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中,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与劳务分包企业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不得向无相应劳务分包资质和无《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业务登记手册》的企业或个人发包劳务分包业务。

  第十三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择优选择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施工企业。劳务分包施工企业必须在相应资质条件的范围内承接劳务业务。劳务分包施工企业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十四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对其承建工程的劳务进行分包,除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队伍。

  第十五条 劳务分包施工企业按照分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 劳务分包施工企业要严格履行劳务分包合同,按约定对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负责。

  第十七条

  劳务分包施工企业要接受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的质量、安全和现场管理,认真做好施工现场安全保卫、消防及其他工作,搞好文明施工。

  第十八条

  劳务分包施工企业要自觉接受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搞好内部管理,保证建设项目施工的正常进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工程建设执法监察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当事人发生合同条款、施工责任等方面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市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管理部的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政,秉公办事,提高效率,热情服务,严禁以权谋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