烂尾工程结算应当以工程质量合格为前提,因为工程质量合格是建设工程能够使用的基本条件,一旦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就可以拿到合同约定的工程款。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2020烂尾楼工程的结算?
一、2020烂尾楼工程的结算
烂尾工程结算应当以工程质量合格为前提。
工程质量合格是建设工程能够使用的基本条件,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及立法精神均可看出,无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如何,只要已完工程质量合格或经修复后合格,承包人就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因此,对于烂尾工程的结算,也应以已完工程的质量合格为请求结算支付的前提条件。
二、烂尾工程司法鉴定注意事项有哪些
1、应当及时申请鉴定
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工程价款存有异议,但不能提出有力证据予以反驳,应当及时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如果不申请鉴定,法院会予以释明,经释明后对鉴定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仍不申请鉴定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2、应当慎重处理单方提交的鉴定意见或审计报告
对于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对工程价款进行的鉴定或审计,对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书或审计报告予以认可的,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如果能够证明鉴定意见书或审计报告确有问题或部分有问题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有异议部分单独进行鉴定;如果异议部分不能够单独进行鉴定或者能够证明鉴定意见书、审计报告全部有问题,可申请人民法院对已完工程进行重新鉴定。应当注意,对单方提交的鉴定意见或审计报告不能贸然质证,贸然质证将会导致鉴定意见或审计报告产生证据效力。
3、应当对法律事实及专业问题作出区分
鉴定程序启动之前,当事人应当引导法院对法律事实及专业性问题做出区分,法律事实的认定是审判权范畴,专业性问题则属于鉴定范畴,二者绝不能混同。只有法院对鉴定范围、鉴定标准作出明确认定,鉴定机构才能根据法院的委托范围,利用专业技能及技术规范,审核出实际工程造价。如果法院贸然委托鉴定,将会导致鉴定机构代行审判权,鉴定结论也将因程序违法而不被采纳。而针对建设工程纠纷,法院应当于鉴定前依法确认已完工程量范围及计价标准。但不论是已完工程量范围亦或是计价标准,均属于法律事实范畴,当事人应当尽量引导法院在鉴定前对这些法律事实进行依法确认。
4、应当依据合同形式选取鉴定方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计价标准可分为固定价合同、可调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三种形式,而固定价合同又分为固定单价合同和固定总价合同两种形式。五种合同形式对应五种鉴定方式:
如果合同约定按固定单价结算,则应计算出已完工程的实际工程量,然后计算出烂尾工程的实际工程价款;
如果合同约定按固定总价结算,则应分别计算出已完工程的实际工程量及全部工程的实际工程量,再按照比例计算出已完部分工程价款。前者无需对甩项部分进行鉴定,后者则需要对甩项部分进行鉴定。
可调价格合同又称为变动总价合同,合同价格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按照时价进行计算。因此,可调价格合同需要在图纸及规定、规范的基础上鉴定出已完工程量,同时按照合同约定、以及时价进行结算,才能得出工程造价结论。
如果合同约定按成本加酬金方式进行结算,由于合同未履行完毕,酬金支付条件尚未实现,但酬金比例可以确定。只要鉴定出了已完工程造价,再依据酬金比例计得酬金,就能得出工程实际造价。
三、烂尾楼工程结算纠纷案件分析
【案情】2010年5月,被告将厂房发包给建筑公司施工,约定价款510万。施工期间发现古墓,无奈停工,终止合同履行。但对已完工程量及价款达不成一致。原告诉至法院,申请法院鉴定,结论质量合格,根据合同约定工程计价方法及标准,并结合合同总价境况,经鉴定已经建成工程量的造价为65.35万元。
【审理】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中止履行,根据《合同法》98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原告有权对已经履行的部分工程量进行清算。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65.35万元。
【解释】合同履行终止,质量合格可以共同委托鉴定,也可以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进行鉴定确定已完的工程量。“烂尾楼”质量合格可以共同委托鉴定,也可以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进行鉴定确定已完的工程量。
【评析】烂尾楼工程是困扰建设、施工、材料、设备、农民工、监理、政府、银行等部门的严重问题。如果处理不好必将严重影响各方的利益。产生烂尾楼的原因主要是工程款问题,工程款的来源问题。控制工程款来源风险是预防烂尾楼发生的重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