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规定

    第3.1.1条 公共用房及辅助用房应根据旅馆等级、经营管理要求和旅馆附近可提供使用的公共设施情况确定。

    第3.1.2条 建筑布局应与管理方式和服务手段相适应,做到分区明确、联系方便,保证客房及公共用房具有良好的居住和活动环境。

    第3.1.3条 建筑热工设计应做到因地制宜,保证室内基本的热环境要求,发挥投资的经济效益。

    第3.1.4条 建筑体型设计应有利于减少空调与采暖的冷热负荷,做好建筑围护结构的保温和隔热,以利节能。

    第3.1.5条 采暖地区的旅馆客房部分的保温隔热标准应符合现行的《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

    第3.1.6条 锅炉房、冷却塔等不宜设在客房楼内,如必须设在客房楼内时,应自成一区,并应采取防火、隔声、减震等措施。

    第3.1.7条 室内应尽量利用天然采光。

    电梯

    一、一、二级旅馆建筑3层及3层以上,三级旅馆建筑4层及4层以上,四级旅馆建筑6层及6层以上,五、六级旅馆建筑7层及7层以上,应

设乘客电梯。

    二、乘客电梯的台数应通过设计和计算确定。

    三、主要乘客电梯位置应在门厅易于看到且较为便捷的地方。

    四、客房服务电梯应根据旅馆建筑等级和实际需要设置,五、六级旅馆建筑可与乘客电梯合用。

    五、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现行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3.1.9条 当旅馆建筑中采用方便残疾人设施时,应符合现行的《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节 客房部分

    客房

    一、客房类型分为:套间、单床间、双床间(双人床间)、多床间。

    二、多床间内床位数不宜多于4床。

    三、客房不宜设置在无窗的地下室内,当利用无窗人防地下空间做为客房时,必须设有机械通风设备。

    四、客房内应设有壁柜或挂衣空间。

    五、客房的隔墙及楼板应符合隔声规范的要求。

    六、客房之间的送风和排风管道必须采取消声处理措施,设置相当于毗邻客房间隔墙隔声量的消声装置。 

    七、天然采光的客房间,其采光窗洞口面积与地面面积之比不应小于1∶8。

    八、跃层式客房内楼梯允许设置扇形踏步,其内0.25m处的宽度不应小于0.22m。

    第3.2.2条 客房净面积不应小于表3.2.2的规定。

    卫生间

    一、客房附设卫生间应符合表3.2.3—1的规定。

    二、对不设卫生间的客房,应设置集中厕所和淋浴室。每件卫生器具使用人数不应大于表3.2.3—2的规定。

    三、当卫生间无自然通风时,应采取有效的通风排气措施。

    四、一次性用品都是必备的,比如:牙刷 .......